隨著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規避各類風險的意識顯著提高,購買保險已成為不少人抵御風險的重要途徑。保險合同的訂立,投保時的信息并非“隨意填寫”,若因疏忽或隱瞞重要信息等,致使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違背了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就會讓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今天,中國人壽壽險天津市分公司將借助案例,帶您了解健康告知的重要性。
案例介紹:
客戶A先生于2024年投保某重大疾病保險。在購買保險前,A先生在2022年因惡性腫瘤化療在某醫院多次住院。然而投保時,A先生擔憂如實告知既往住院情況,保險公司可能不讓其投保。于是心存僥幸,投保過程中未如實勾選健康告知內容,保單得以承保。三個月后,A先生不幸因病離世,家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公司調查到客戶投保前的既往病史,以“未如實告知”為由拒絕賠付。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詢問,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且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保險費。
帶病投保的處理辦法:
1. 正常承保:你的既往病史或健康狀況,對合同要求承保疾病的發病率無影響的,可正常承保。
2. 加費承保:已有身體異常記錄的人,大多比普通人更易患病,此時需以比普通人高的費率承保,加費后正常出險可正常理賠。這也是帶病投保較好的承保結果。
3. 責任免除:身體某一器官患重疾風險大,但其他部分沒問題,這時保險公司通常給出除外承保結果。即該器官發生重疾,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其他部位疾病出險仍可正常獲賠。
4. 延期承保:暫時無法確定被保險人的健康問題是否影響承保風險,選擇觀察一段時間后重新核保,再決定是否承保。即你暫時不確定身體健康問題是否影響承保風險,選擇觀察一段時間后重新核保,再決定是否承保,叫延期承保。
5. 拒絕承保:這很容易理解,你的既往病癥、身體健康情況或其他原因無法通過保險公司的核保標準,保險公司就會拒絕。
中國人壽壽險天津市分公司溫馨提示:請廣大消費者在購買保險時務必保持高度的誠信,嚴格遵循如實告知義務。要清楚地認識到,如實告知是保險合同順利履行的基石,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前提。只有消費者、保險公司和監管部門共同努力,才能營造一個健康、有序、公平的保險市場環境,讓保險真正發揮其應有的風險保障作用。
內容來源: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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