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南寧2月11日電(孫曉梅何易)據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消息,2月11日上午,該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2008年發生的廣西賓陽“8·22”特大入室搶劫殺人案的罪犯郭強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據介紹,罪犯郭強,廣西橫縣人。2008年8月22日12時許,郭強因賭博輸錢,到賓陽縣黎塘鎮金龍大道南五里唐某某家找其借錢,唐某某不在家,郭強遂向其妻子江某某借錢,遭到拒絕。郭強在一樓至二樓的轉角處,持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江某某及其4歲兒子唐某的胸腹部各捅數刀,致江某某、唐某死亡。為防止事情敗露,郭強到二樓客廳持刀捅刺江某某10歲女兒唐某鴻胸腹部數刀,致唐某鴻死亡。之后,郭強來到四樓南側臥室,持刀捅刺躲藏在床底下的鄰居7歲男孩覃某某胸部、背部等處數刀,致覃某某死亡。殺人后,郭強撬開木桌柜門,盜竊現金數百元后潛逃。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罪犯郭強不服,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中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判決,認定郭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郭強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后認為,罪犯郭強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郭強因借錢遭拒絕后連續殺死4人,其中3人系無辜兒童,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為此,依法核準對郭強的死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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