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2月15日電(郝紹彬 屈冬梅 劉賢)重慶兩出版公司出版的《魅力情節》未經劉先生授權或同意使用其文章《會上樓的牛仔褲》,著作權人為維護其權益就賠償事宜與出版社多次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記者15日從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對此起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兩被告侵害了劉先生的著作權,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出版發行《魅力情節》一書,并在《新民晚報》刊登向劉先生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共同賠償因侵權給原告劉先生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8000元。
《會上樓的牛仔褲》一文收錄于劉先生所著的《刺客》一書,該文約1500字左右。
2011年7月,重慶兩個出版公司出版《魅力情節》一書,該書收錄了《會上樓的牛仔褲》全文。該文來源于網絡,只知曉作者的名字,但無作者的聯系方式和地址,故兩公司在該書的目錄和正文部分,均在《會上樓的牛仔褲》一文前署有劉先生的名字。
2014年1月3日,劉先生向重慶兩個出版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兩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但均協商未果。
劉先生訴稱,重慶兩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故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在《新民晚報》(非中縫)上公開刊登賠禮道歉,支付劉先生賠償款50000元、調查取證費26.2元、律師費5000元、差旅費5054元。
法院審理認為,劉先生作為《會上樓的牛仔褲》一文的著作權人,其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兩被告出版的《魅力情節》一書第74頁至第76頁收錄了《會上樓的牛仔褲》一文,雖然署有劉先生的名字,但兩被告未舉示證據證明該文得到了劉先生的授權或同意,且未向劉先生支付報酬,兩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劉先生享有的著作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劉先生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于法有據。
鑒于劉先生的實際損失和兩被告的獲利情況不能確定,法院綜合考慮涉案文字作品類型、侵權行為性質、主觀過錯、后果以及劉先生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兩被告賠償劉先生的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8000元,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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