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與蔣某夫婦打算在南寧買房安家,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認購書后,他們卻以交房時間晚、合同約定不明為由,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退回購房定金1萬元。良慶區法院近日開庭審理此案,小兩口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庭審中,新婚夫婦田某與蔣某表示,拒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兩人購房用于結婚,但開發商的期房交房時間過晚,不符合兩人的要求;二是房屋認購書中,對于兩人選擇的豪裝標準約定不明。商品房買賣合同樣本中關于“*注:發展商有權以同標準之建筑材料及設備代替上述所列各項”的約定對兩人不利,亦屬于裝修標準約定不明。
對此,開發商回應稱,房屋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已明確告知田某夫婦交房的時間,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南寧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樣本等多個材料于開盤前已公示在銷售中心,等于說田某夫婦可在這些材料上清楚地了解到交房時間、付款方式,亦認可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各附件樣板條款。
法院審理查明,田某夫婦簽訂的房屋認購書條款中明確約定,購房者閱讀并理解、同意開發商在樓盤銷售中心公示的各項文件、證書、各類合同及合同附件樣板條款,并同意完全按合同樣板條款簽署上述各合同,不再變更、增加或減少任何條款,開發商亦依約履行了公示義務。而且,房屋認購書的各項條款清晰、明了,田某夫婦若不認可,完全可以采取拒絕簽訂或變更相應條款的方式來重新確立與開發商之間的權利義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最終,法院駁回了這對新婚夫妻要求開發商退回1萬元購房定金的訴請。(記者 何璨汐 通訊員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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