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安海濤 通訊員 程蓉菁)戶外登山愛好者參加網(wǎng)上召集的集體登山活動,在行進中該“驢友”擅自脫離隊伍徒手攀爬懸崖,不慎墜崖身亡。事發(fā)后,死者父母將活動組織者告上法庭,索賠49萬余元。近日,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死者應對其自身的冒險行為自擔風險,承擔責任,活動組織者不負事故責任,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起因:登山客擅自離隊冒險走上不歸路
2014年11月,阿江在“E部落”網(wǎng)站上發(fā)布帖子,告知其將于近期組織戶外徒步運動愛好者于廈門市同安區(qū)汀溪鎮(zhèn)流楓溪開展戶外登山徒步旅行活動,該帖子對活動的性質、活動人員、時間安排、裝備要求、活動須知、注意事項、風險提示、保險購買等進行了詳細的告知。
同年11月10日,阿龍報名參與該活動,但并未購買保險。活動當日,阿江共組織50名戶外徒步旅行愛好者參加活動。在出發(fā)的途中,阿江再次強調了相關的安全注意事項。13時許,全體活動參加者在阿江的帶領下溯溪而行,當隊伍走到一處懸崖邊的小路時,阿龍脫離隊伍,獨自攀爬溪谷的懸崖,后因崖壁濕滑而摔落至流楓溪峽谷中段的水溝里受傷,頭部及口鼻出血。
阿江及隨行隊員見狀立刻撥打電話報警求救,110、120和專業(yè)救助單位經(jīng)過5個小時于18時許到達事發(fā)現(xiàn)場,對傷者阿龍實施救護,并將其送往醫(yī)院救治。阿龍住院治療16天后不治身亡。
原告:旅游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擔責
事后,阿龍的父母將阿江告上法庭,認為阿江組織戶外徒步活動,沒有提供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缺乏安全保障機制。從事故發(fā)生到將阿龍送醫(yī)治療花費5小時,阿江存在救援不力的事實,應當認定為屬于旅游服務者在提供旅游服務時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造成阿龍死亡的嚴重后果,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生理、心理上的侵害,請求法院判令阿江賠償各項費用合計49萬余元。
被告:非營利的自助游與提供旅游服務不同
阿江辯稱,阿龍對其自身死亡存在重大過錯,被告不存在過錯,應由阿龍自行承擔全部責任。本次活動為非營利的自助游,活動經(jīng)費由參加人員平攤,回程時收取活動必要費用,阿龍至意外發(fā)生時并未繳納費用。阿江僅為發(fā)起人,與其他參與人員的權利義務一致,參加人員之間為平等互助關系,并不互有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法律上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阿龍的死亡是意外事件,其擅自脫離隊伍導致自己死亡,應由自身承擔全部責任。
意外發(fā)生后,阿江已實施盡可能的救助義務,因事發(fā)地地形復雜,導致救援時間較長,并非救援不力。在將阿龍送至醫(yī)院后,阿江墊付了7900元作為醫(yī)療費,同時號召其他“驢友”捐款十幾萬元。
法院:死者對事故和損害后果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阿江是否應當對阿龍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阿江自發(fā)組織網(wǎng)友參與活動,告知網(wǎng)友活動的風險等級,網(wǎng)友可自愿報名參加活動,并自主決定是否購買保險。活動時,阿江統(tǒng)一負責安排活動線路、出發(fā)時間和行程等事宜,并為愿意投保的參加者購買保險,活動費用平均分攤,阿江并未從中獲利,且對參加者并沒有絕對的管理權力。阿江同時要求參加者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姓名、身份證信息以辦理保險,若超過時間提供信息、提供信息有誤或者未提供以上信息者,視為放棄辦理保險,并責任自負,風險自擔。
阿江在網(wǎng)帖中要求參加人員須認可獨立自助為主、熱情互助為輔的戶外形式;凡事商量;參加人員須以大局為重,不搞個人主義,不得單獨行動;安全第一,切忌個人英雄主義;不做無保護的攀爬和個人英雄主義的冒險;不允許出現(xiàn)獨自疾走、暴走和好奇新鮮擅自脫離整體團隊的情況等。
因此,本次活動應認定為自助式戶外活動,不同于旅游機構組織的活動。此種活動本身具有一定的風險性,且風險為活動參加者所明知,應當認定參加者自覺承擔風險。阿龍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并曾擔任專職消防兵,較一般人具有更為豐富的安全防范、自我保護意識,應當意識到在沒有防護用具的情況下徒手攀爬潮濕的山崖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但他卻擅自為之,其對事故和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綜上,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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