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6家“摘星”酒店多數在運營
11日上午,東莞市旅游局局長林儒森帶隊做客東莞陽光網“陽光熱線”直播節目,回應了市民關注的星級酒店減少、本地旅游資源開發以及旅游中的維權等有關問題。
“摘星”酒店大部分未倒閉
“最近東莞的星級酒店少了20多家,這是怎么回事?”市民李先生向市旅游局的負責人提問。
市旅游局副局長曾玉如回應,目前東莞的星級酒店有63家,其中五星級21家,四星級19家,三星級有18家,二星級有5家。“在2014年的星級復核工作中,有26家酒店被取消了星級,這些被取消星級的酒店大部分仍在正常經營,并非像外面所說的已倒閉。”
曾玉如解釋,根據我國頒布的關于星級旅游飯店星級評分和劃定的新標準,評價體系做了重大調整,強調了一些必備項目的不可或缺性,強調了在星評工作中一票否決的效率。
“比如三星級以上酒店要有電源插座等必備項目,五星級酒店必備項目要有84條熱線,這個要求比以前嚴格了很多。”曾玉如說,酒店如果必備項目不達標,將被取消星級。“星級取消了,并不意味著酒店服務就降低了,也不意味著酒店就倒閉了。很多酒店的經營狀況還是很不錯的,都在正常經營。”
據介紹,按照星級標準的規定,每一年都有星級復核工作,每年都有一些不達標的酒店被取消星級。2014年東莞接受復核的酒店相對比較多,因此取消的也相對多。“我們按照星級標準規定,3年要進行評定性符合,每年要進行年度符合,非常嚴格。”
星級酒店減少并非東莞特有
曾玉如還說,隨著形勢的發展,很多酒店的用途發生了改變,有的進行裝修改造,導致有些酒店主動放棄了星級評定。還有一些酒店,比如石龍的西湖酒店就改造成了房地產;常平的一家四星級酒店,現在擴建了,準備升級為五星級酒店,那么按照這個要求先取消四星級,再申請五星級。由于2014年需要復核的酒店比較多,相對被取消星級的酒店也比較多。
“需要說明的是,東莞星級酒店減少并不是我們特有的現象。”曾玉如說,根據國家旅游局發布的《中國星級飯店行業發展報告》,我國星級酒店從2009年最高峰的1.4萬多家,下降到2013年的13000多家,減少了3000多家。而我國的星級酒店行業結構也從傳統的金字塔型向橄欖型發展,三星至五星酒店的數量在不斷攀升。一星級和二星級的比例不斷下降。目前,東莞取消的星級酒店以一星級至三星級的低星級酒店為主。
曾玉如說,星級標準非強制性的標準,經過20多年的發展,東莞的酒店業積累了足夠的經驗和人才儲備,得到了國家認可,“我們在酒店業上保持全國前列,商務型的酒店也是很有前景的。”
東莞將力推“十大游”
在提問中,市民也很關注東莞本土旅游發展。市民梁小姐認為,東莞有很多景點,但是沒有像廣州長隆、深圳華僑城這種大型的旅游項目,“能否考慮建設類似的旅游項目?”而何小姐向市旅游局提問:“人們對東莞旅游的認知度不高,旅游局怎么處理?”
對此,東莞市旅游局局長林儒森回應,現在東莞的品牌旅游項目不多,但東莞市政府在最新發布的《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有明確規定,“未來東莞將加快建設大型旅游項目,但這個涉及到土地、環保等問題,我們也會研究。”
林儒森說,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市旅游局將通過串點成線的方式將分散的旅游景區景點進行統籌整合,進一步挖掘東莞的旅游資源。比如統籌茶山南社、牛過蓢古村落和石排塘尾古村落打造古村落歷史文化旅游區;統籌鴉片戰爭博物館、古戰場、炮臺、銷煙池、虎門大橋等資源,打造近代史品牌項目。
據悉,為了提高國內外游客對東莞旅游的認知度,旅游局依托網站、報紙、高鐵廣告等傳統媒體宣傳平臺和微博、微信、APP等新媒體宣傳平臺,全方位宣傳東莞“十大游”資源;在旅游展會上向國內外旅行商、游客發放系列旅游宣傳資料,對“十大游”進行宣傳推介。
林儒森說,旅游局將深挖“十大游”的內涵,強化線路的整合,循序漸進,突出重點,致力推進“十大游”。一是以“中國旅游日”為平臺,開展節慶賽事營銷,大力推廣東莞“十大游”;二是制定《東莞市工業旅游示范點標準》,精心打造一批工業游、會展游示范點;三是以《水鄉旅游規劃》為引領,重點推進一批文化休閑街區、民居民俗、農家樂等旅游項目,發展嶺南特色“水鄉游”;四是以“蘇迪曼杯”為契機,結合每年的CBA聯賽及申辦男籃世界杯,大力發展“體育游”;五是開展新的宣傳方式,以“漫游東莞”為亮點,策劃東莞旅游報刊專題,圍繞“十大游”策劃系列專題加強宣傳,爭取不斷有新的成效。
旅途權益受損需保留證據
“我在旅游過程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后,是當時與旅行社交涉還是回來后再交涉?我在旅游時,旅行社提出了要去一個購物點,但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沒有表明。”市民王小姐提問。
對此,市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所長何肖樂回應,根據《旅游法》第35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他建議可以雙方進行協商、通過消費者協會或者旅游協會進行調節,如果不行的話可以進行仲裁或訴訟。
“如果在旅途中,你可以與全陪或者領隊,與地接社溝通看能否解決,如果他們對你的意見或者建議不予與理睬的話,你應該收集證據,在行程結束后,向旅游部門進行投訴,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訴訟。”何肖樂說。
他說,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當時可以向旅行社要求補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補救措施。回來后,可以向旅游監督所進行投訴。在投訴過程中需要提供兩個方面的資料,一是客觀、真實地陳述所投訴的事件內容,時間要盡量詳細、具體;二是能夠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包括與旅行社簽訂的有關協議約定(合同、行程、發票,以及與旅行社簽訂的各種有效憑證和材料)、旅游中受到事實侵害的憑證,提供旅行社與實際不相符的證據,比如票據、門票、購物發票等。(記者/龔名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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