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駱倩雯)張軍與劉芳原是夫妻倆,在兒子3歲時,雙方調解離婚,之后張軍發現兒子竟非自己親生子。一怒之下,他將劉芳告上了法院,要求劉芳返還其支付的撫養費及精神損失費共計26萬余元。昨天,記者從市一中院獲悉,法院終審判決劉芳返還張軍撫養費5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
張軍和劉芳于2008年登記結婚,2009年育有一子。2012年11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張軍沒想到,離婚后的他竟然發現孩子不是親生的。但劉芳對此并不承認,她認為雙方離婚是由于感情不合,且是張軍提出的離婚,張軍索要撫養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劉芳稱自己的收入不足以支撐家庭開支,故不同意張軍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張軍自2012年12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1500元,離婚后共支付了7500元。2013年5月7日,張軍的母親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做DNA親子鑒定,結論顯示張軍和劉芳的兒子不存在父子關系。庭審中,法官向劉芳說明了不做親子鑒定將要承擔不利法律后果,但劉芳仍然拒絕再進行親子鑒定。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張軍部分訴訟請求,酌定劉芳返還離婚后張軍支付的撫養費7500元,并酌定婚姻存續期間的撫養費,共計52500元。另外,劉芳需給付張軍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但劉芳不服,上訴至一中院。二審中,劉芳仍然不承認兒子非張軍的親生子,且認為自己沒有違反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對于婚姻存續期間的撫養費,劉芳認為孩子主要是住在自己父母那里,法院酌定的52500元沒有依據。
一中院審理認為,法院生效判決既已認定了張軍與劉芳的兒子沒有親子關系,那張軍就沒有向其支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張軍在不知道該事實的情況下支付的撫養費有權要求劉芳返還。此外,劉芳未將兒子并非張軍親生的事實如實告知,嚴重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給張軍造成了精神創傷。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劉芳的上訴,維持原判。(原被告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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