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22日消息,為完善我國銀行卡清算服務的市場化機制,防范清算風險,維護支付體系穩定,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銀行卡清算市場有序競爭和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對銀行卡清算機構實施準入管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征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后予以批準,依法取得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成為專門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的機構(簡稱銀行卡清算機構)。未依法取得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銀行卡清算業務,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成為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應當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并符合6大條件:具有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至少具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持股20%以上的單一主要出資人,或者符合規定條件的合計持股25%以上的多個主要出資人;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銀行卡清算標準體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備符合規定要求、能夠獨立完成銀行卡清算業務的基礎設施和異地災備系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征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后核準的任職資格;具備符合規定的內部控制、風險防范、信息安全保障和反洗錢措施等其他審慎性條件。
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發起設立或者投資于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應當依法報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決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來源:證券時報網)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天津都市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和程序等作品,版權均屬天津都市網或相關權利人專屬所有或持有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否則以侵權論,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查看所有評論正有(0)人在評論
網友評論僅供網友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