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鄭佳欣)房東無法證明在出售物業前已告知租客,結果不得不承擔賠償責任。20日,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發布行業糾紛與投訴處理工作報告,該協會近期收到數宗關于“帶租出售”的咨詢。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提醒市民,出售帶租物業前,應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承租人,并簽訂書面協議,確保其對物業的購買意向,避免侵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及遭受經濟損失。
2006年初,張某將自己位于天河區的房屋出租給周某居住,租期到2014年11月1日止。2014年7月初,張某因其兒子生病住院,需大筆醫療費,故決定將上述物業出售。2014年7月15日,張某向周某告知將出售該物業,并口頭咨詢其是否有意愿購買,周某表示因資金不足無意購買。次日,張某在周某上班期間帶買家梁某實地看房,并告知梁某該物業已出租給周某居住,且租期在11月1日到期。同日,張某與買家梁某就交易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在事后完成交易過戶手續。
在租賃期屆滿后,梁某與周某交涉搬離的事宜,但周某指責梁某與前業主張某沒有尊重其“優先購買權”,并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經濟損失及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經審查,張某無法證明其在出售物業前已告知承租人周某,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周某不得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最終,法院判決張某向周某賠償經濟損失,駁回周某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分析稱,“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出售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在該案中,張某無法證明其在出售該物業前已告知承租人周某,以及亦無證據證明周某放棄購買該物業。因此,法院根據上述規定,判決張某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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