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奧迪、克萊斯勒后,又一家國外車企因違反我國《反壟斷法》受到處罰。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要求,江蘇省物價局近日對奔馳汽車壟斷案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奔馳公司罰款3.5億元,對部分經銷商罰款786.9萬元。
長期以來,公眾對反壟斷處罰頗有微詞。一方面,與西方國家相比較而言,我國在反壟斷處罰力度上過輕,無法讓企業產生痛感,反壟斷法猶如“稻草人”;另一方面,一旦關涉壟斷性行業,行業競爭通常較為激烈,對于壟斷的處罰,往往是“揀軟柿子捏”,并沒有對一些巨頭壟斷行業“下重手”。此次奔馳公司因壟斷被處以3.5億元的巨額罰款,盡管有人認為這與奔馳因壟斷所攫取的利潤相比,簡直就是杯水車薪,不過拋開罰款數字的考量,對壟斷行為頻頻亮劍,且指向巨頭公司,本身就是一種進步。
反壟斷法的制定,其最終目的就在于讓一些事關民生的商品保持合理價格區間,避免因壟斷而出現價格虛高問題。否則,企業之間就會形成惡性競爭,危害行業的長遠發展。正如奔馳公司,由于其車輛產品的獨特優勢,往往會形成一家獨大的局面,對于其他汽車企業而言,無疑面臨著不利的營銷境遇。
我國的《反壟斷法》在2008年才開始實施。對于罰款的標準,該法規定罰款可達相關經營者前一年經營額的1%至10%。不難看出,本次開給奔馳公司的罰單,符合法律規定,所占經營額比重并不大,但依然可以起到較好的警示作用,提醒相關企業依法經營,不要走向壟斷經營之路。
從這個意義上講,奔馳公司被罰的個案,具有范本價值,體現出了國家反壟斷的決心和能力。但與此同時,我們還需要向西方國家借鑒和學習,在法律覆蓋范圍以及處罰力度上,實現進一步的突破。唯有如此,才能促進市場公平、有序運行,讓消費者的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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