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慣例,險企增資時,必須提出20%的資本保證金存入銀行,以備清算時還債之用。目前,保監會擴大了可存入銀行范圍,不過卻強化了銀行對險企保證金的管控。
昨日,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允許險企在存放資本保證金時由事先審批轉為事后備案,并降低了存放銀行的門檻。《辦法》指出,險企應當選擇兩家(含)以上商業銀行作為資本保證金存放銀行。而2011版辦法則要求必須為兩家以上,且此次存入銀行范圍也有所擴大。由此前的全國性商業銀行,調整為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
對于資本保證金的安全性要求絲毫沒有放松。《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存放資本保證金,應與擬存放銀行的總行或一級分行簽訂《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合同有效期內,雙方不得擅自撤銷協議。而資本保證金所存入的銀行,須與險企不具有關聯方關系。資本保證金主要以定期存款或大額協議存款存入銀行,存款期限不得短于一年。除了用于清償債務外,均無權動用部分資金,在存放期限內不得改變存款性質,更不得質押融資。保監會強調,如果協議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的資本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辦法》還調整部分資本保證金提存金額的要求,如增加注冊資本或因匯率波動造成資本保證金總額低于法定要求的,可按實際增資金額或匯率變動差額的20%提存。最惠寶創始人陳志文指出,這就是減少行政審批的表現,還給險企更多自主權,在處理到期保證金時更加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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