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被法警帶入法庭。

庭審現場
人民網北京5月21日電 今天上午,大屯路隧道飆車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法庭當庭宣判兩名被告人危險駕駛罪均成立,唐某被判處拘役5個月,罰金1萬元,于某被判處拘役4個月,罰金8千元。兩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訴。
案情回顧:兩車在隧道內飆車 因積水失控
今年4月11日晚10時許,駕駛法拉利的于某和駕駛蘭博基尼的唐某在大屯路隧道內飆車,分別與隧道墻壁和道路護欄發生碰撞,造成不同程度損壞,并致使蘭博基尼內一名同行女乘客徐某受傷。次日,二人被以涉嫌危險駕駛為由分別刑拘。5月4日,朝陽區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起訴二人;5月11日,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醫藥費等損失。
庭上播放了當晚的完整監控視頻。通過視頻可以看到,當晚21時29分左右,蘭博基尼開始在隧道內自西向東倒車,而法拉利則與其相對逆行,持續行駛了三個監控攝像頭的覆蓋區域,這期間,旁邊還有社會車輛不斷經過。
然后,雙車并排停在機動車道中央區域,調整姿態,此時隧道內基本無車。21時50分許,兩車以極高速度同時發動,駛出。司法鑒定結論認為,這一時段唐某車速最高達到了179.3 km/h到215.1 km/h之間,于某車速最高達165.1 km/h至184.5 km/h之間,而事發路段的限速為60 km/h。
由于當時隧道外正在下大雨,兩車高速駛入積水路段后,雙雙失控,偏離主道,并帶起大量水霧。從監控上可以看到,兩車分別撞擊道路內護欄和隧道內壁,直至停下。
法庭披露:兩人均未系安全帶 超速達207%
在公訴人的當庭訊問下,一直自稱互不相識的兩名被告承認,雙方不僅認識,并且在飆車當晚事故發生后,曾短時協商過。
唐某承認,雙方不僅認識,而且當晚說過要“賽一賽”。而于某承認知道對方車內還有乘客,開始“賽車”之前,他并不清楚隧道內的限速,“70?還是80?”
公訴人指出,在飆車時,兩人都未系安全帶,車速最高已經超過該路段限速的207%。飆車不僅致兩車嚴重損毀,還造成公共財產損害達32萬余元;兩名被告的追逐競速情節惡劣,且系共同犯罪,社會危害嚴重,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
公訴人當庭宣讀公訴書以后,被告人及辯護人都無異議。
根據當庭披露的信息,案件發生的次日,唐某去醫院探望徐某,期間錯過了公安機關的傳喚,并被正在醫院取證的公安人員帶走,而于某則是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傳喚后,由父親陪同投案。受傷乘客徐某提起的民事賠償要求,已經以調解的方式結案。
辯護人認為,被告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應從輕處罰,于某的辯護人提出應適用緩刑。兩名被告均為高中學歷,辯護人以“法律意識淡薄、不懂法”為由,要求從輕量刑。不過,上述辯護理由大多數未被法庭采納。
相關知識:危險駕駛罪
記者了解到,危險駕駛罪為2011年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罪名。追逐競駛行為,即俗稱的“飆車”,和醉駕一起,被納入危險駕駛罪的范疇。
此前,相關行為一般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行政處罰,但過去也有案例將其認定為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學界主流觀點認為,這種罪名一般用來處置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行為,適用于醉駕和競速屬于過重。
危險駕駛罪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拘役為期限在3-6個月的輕刑,如果數罪并罰,最長可以達一年。
在閉庭后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主審法官表示,兩名被告人主觀上有競速的故意,案發地點為城市道路,并且發生了事故,造成一人輕傷,符合危險駕駛罪要求的“情節惡劣”標準。沒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是由于后者要求必須造成了特定損害結果才能構成,在本案中不滿足;而沒有以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原因,是被告人有正常的駕駛資格和能力,并選擇了競速的時段,對危害后果并沒有主觀故意或放任,不符合這一罪名的主觀要件,客觀上危害也相對較輕。
于某經傳喚后到案的行為,被法庭認定為自首,故從輕處罰。而唐某錯過傳喚,沒有被認定為自首,但法庭考慮其救治傷者、在現場等候處理等行為,也考慮了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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