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昨日正式簽署合作備忘錄,宣布將于7月1日起實施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昨日對兩地基金互認工作啟動后的一系列操作性問題進行了介紹。按照規定,符合條件的香港互認基金可委托內地基金銷售機構進行公開銷售,內地基金投資人申購香港互認基金產品的流程與申購內地基金產品相同。
“基金互認”是指允許境外注冊并受當地監管機構監管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開銷售。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通過基金互認,將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內地及香港基金按照法定程序獲得認可或許可后在對方市場向公眾投資者進行銷售。
鄧舸介紹,內地基金與香港基金采取一致的互認標準。兩地監管部門將按照循序漸進、平等互利、可測可控、便利業界的原則,主要引入對方市場主流成熟品種。
以香港基金進入內地為例,香港基金應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是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設立和運作,經香港證監會批準公開銷售,受香港證監會監管;二是管理人在香港注冊及經營,持有香港資產管理牌照,未將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予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機構,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證監會的重大處罰;三是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四是基金類型為常規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及指數型(含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五是基金成立1年以上,資產規模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不以內地市場為主要投資方向,在內地的銷售規模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不高于50%。
同樣,內地基金進入香港也需符合對等的條件。
針對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如何申報的問題,鄧舸表示,香港互認基金的管理人應當委托內地符合條件的機構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產品注冊等事項。
擔任香港互認基金代理人須具備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公募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托管資格,同時代理人須與香港互認基金管理人簽署委托協議,代為辦理香港互認基金產品注冊、信息披露、銷售安排、數據交換、資金清算、監管報告、通信聯絡、客戶服務、監控等事項。
內地投資人申購香港互認基金也無需經過特別程序。鄧舸介紹,符合條件的香港互認基金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可以委托內地基金銷售機構進行公開銷售,內地基金投資人可至相關基金銷售機構辦理香港互認基金產品申購業務,業務流程與申購內地基金產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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