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2日訊(記者 向婷)今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香港互認基金進入內地的條件和注冊要求;二是明確了香港互認基金的信披要求;三是明確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銷售的基本原則;四是明確了香港互認基金內地代理條件的職責范圍;五是明確了對香港互認基金的監管安排。
他還表示,內地基金與香港基金互認的標準一致。香港基金應符合的條件為:一是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證監會批準公開銷售;二是管理人在香港注冊和經營,未將管理職能轉售至其他國家和機構,未受到香港證監會的處罰;三是采用托管制度;四是基金類型為常規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和指數型,含交易開放式指數基金;五是基金成立一年以上,資產規模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在內地的銷售規模占總資產比例不高于50%。同樣的,內地基金進入香港也需符合以上條件。
根據測算,截至2014年末符合條件的香港基金有100只左右,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內地基金有850只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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