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個別境外媒體曾稱,財政部制定暫行規定可能預示中國內地會計服務市場對外“關閘”,請問這是否屬實?
答:我們認為,這是個別境外媒體對暫行規定的誤讀誤解。關于中國內地會計服務市場對外“關閘”的擔憂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從近年實踐來看,中國會計行業開放水平正在不斷擴大,并取得了豐碩成果。
第一,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時在會計服務領域對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作出了高水平承諾。此后,通過中國-東盟、中國-新西蘭、中國-新加坡、中國-瑞士、中國-韓國、中國-澳大利亞等自貿區(FTA)談判磋商,持續推動會計服務領域的雙邊、多邊開放與互利合作。
第二,在《關于建立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關于建立內地與澳門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下,積極推進內地與港澳貿易自由化。具體如:港澳人士注冊成為內地注冊會計師享有審計工作經驗互認,允許取得內地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港澳專業人士在深圳前海、福建平潭、廣東全省試點擔任合伙制事務所的合伙人等。此外,在上海、天津自貿區和廣西東興試驗區對外開放中,允許取得內地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港澳專業人士擔任合伙制事務所的合伙人。
第三,通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大陸對臺開放也不斷擴大,包括延長臺灣會計師事務所在內地臨時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允許符合條件的臺灣人士參加內地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此外,在福建自貿區總體方案中,允許取得大陸注冊會計師資格的臺灣專業人士擔任合伙制事務所的合伙人。
總體來看,通過WTO、FTA、CEPA、ECFA等磋商機制和國內自貿區建設,中國內地會計服務行業已經形成了全方位、多領域、深層次的對外開放格局。下一步,我們將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堅定不移地繼續推進中國內地會計行業的對外開放,促進中國內地與境外會計行業的交往、交流、交融更加深化。
問:暫行規定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會計師事務所作出了怎樣的特殊安排?
答:為合理照顧港澳臺會計行業利益,繼續推動兩岸四地會計行業共同發展和互利共贏,根據現有開放合作框架和業務合作實踐,暫行規定對港澳臺方面作出一些特殊安排:一是縮小業務適用范圍。對于在中國內地依法設立且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股權、財產份額、表決權或其他類似權益的企業,其境外上市審計不適用暫行規定。二是擴大優先合作選擇范圍。降低優先合作內地事務所應滿足的條件(依法設立、擁有25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且最近3年內未因執業行為受到暫停執業6個月以上行政處罰),將其優先選擇范圍擴大到500家左右,基本上涵蓋了現有合作對象。三是明確收益主導權。允許港澳臺會計師事務所在與內地事務所合作開展業務時享有業務分派、利益分配等主導權利,相應地也承擔審計責任。
此外,根據港澳臺方面提出的建議,暫行規定還作出了一系列整體性便利安排:一是將適用業務范圍限定為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相關的財務報告審計和上市后年度財務報告審計。二是放寬報告期限要求。將事前報備的期限縮短為入境執行審計業務7日前,并將事后報告的時間期限延長至業務報告日后60日內。三是延后實施日期。為便利會計師事務所合理安排和順利過渡,暫行規定將實施日期延后至2015年7月1日。
問:財政部對貫徹實施暫行規定有哪些要求?
答:暫行規定的貫徹實施需要各有關政府部門、中國內地企業和境內外會計師事務所的協調配合和共同努力。
中國內地企業應當按照暫行規定要求,依法自主選擇和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境外上市審計服務。內地企業聘請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審計師的,應當及時提醒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優先選擇符合規定的內地事務所開展業務合作,并依法依規做好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
境內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執業準則和暫行規定要求開展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及時向相關財政部門報備業務開展和合作情況,并依法依規做好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高度重視,切實強化對適用暫行規定的境內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執業活動的監督和指導,促進境內外事務所依法規范開展業務,提升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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