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年來廣受社會關注的銀行“存款失蹤”、“理財飛單”等案件頻發,6月5日,中國銀監會發布《關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管理 有效防范柜面業務操作風險的通知》,首次專門為“柜面業務”立下20條新規。
據銀監會數據顯示,從去年到今年3月,經公安機關認定的銀行無責的大案要案共12起,涉案金額約20億元;而銀行和客戶均有一定責任的大案要案共19起,涉案金額約11億元。銀行存款屢屢“失蹤”,倒逼銀行強化法定責任。
銀監會出臺的這20條新規,是從制度頂層設計、重點環節防控、客戶服務管理、危機處置,以及加強監管等方面,對開戶、對賬、賬戶監控、印章憑證管理、代銷業務5個關鍵環節“打補丁”。當然在責任追究上,20條新規是進一步強化了銀行的“雙線問責”機制。這有利于銀行重新強化法定責任意識。銀行業金融機構當以此為契機,在員工中開展維護存款人權益,確保存款安全的教育,真正貫徹落實銀監會20條新規。
儲戶“存款失蹤”,銀行該負什么責任?筆者以為,不可一概而論,當作具體分析。
從我國現行法規來說,我國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銀行對其存款負有保護的法定責任。因此,對銀行而言,維護客戶資金安全是保障存款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應盡義務,也構成商業銀行保障存款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重要法定責任。這也意味著,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任何查詢、凍結和扣劃請求,商業銀行有權進行拒絕。另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把安全保障權列為首要權利,這也表明銀行負有維護客戶資金安全的法定責任。儲戶進入銀行場所辦理存取款等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因此,銀行有義務有責任確保所提供的服務能保障存款人人身、財產安全。
從“存款失蹤”具體案件來說,如果因儲戶自己對密碼、網銀U盾保管不善或主動授權他人保管,或存款根本沒有進入銀行賬目體系,儲戶也沒有在銀行經營網點辦業務,只是被假冒銀行員工的欺詐者哄騙,造成“存款失蹤”,則銀行無需承擔相應責任。但有協助打擊此類犯罪行為,維護銀行聲譽的社會責任。如果銀行管理系統出漏洞、或柜員操作失誤、或柜員誘騙儲戶多次輸入密碼、或內外勾結蒙騙儲戶、或發生在銀行營業場所內的被騙行為,在儲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暗中將儲戶存款轉移,銀行當負相應責任。要防止銀行以“員工個人行為”、“員工已被開除”等為借口一推了之。殊不知,這種一味地推卸責任,推掉的是儲戶對銀行的信任,是銀行無形資產的損失。
銀行要切實履行好保護存款安全的法定責任,除了健全內控管理機制,“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外,還須儲戶積極配合。儲戶要增加存款風險意識,不要被所謂高利、貼息等高額回報“忽悠蒙騙”。存折、銀行卡、密碼、驗證碼、身份證等要妥善保管,不可泄漏,不要讓人代管。在POS機、ATM機上刷卡時要多加留意,不要被小告示忽悠。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天津都市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和程序等作品,版權均屬天津都市網或相關權利人專屬所有或持有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否則以侵權論,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查看所有評論正有(0)人在評論
網友評論僅供網友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