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監會在通報2014年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建設情況時透露,截至去年對127家保險公司開展分類監管評價,按照公司的風險由低到高依次評定為A、B、C、D四類。共有5家險企被評為C、D類公司,已被采取限制投資范圍、暫停增設分支機構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保監會對127家保險公司基于2014年年末的情況開展了分類監管評價,按照公司的風險由低到高依次評定為A、B、C、D四類。評價結果顯示,A類公司有43家,B類公司有79家,C類公司有3家,D類公司有2家。
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監管一處處長郭菁介紹說,針對公司層面的償付能力風險,2014年,保監會對外發出了13份償付能力監管函,其中,責令公司提交償付能力不足預防計劃1家次,限制投資范圍5家次,暫停增設分支機構3家次,停止開展新業務2家次,行業通報批評5家次。對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公司和分類監管評級為C、D類的公司,采取了責令增資、停止增設分支機構、停止新業務等嚴厲的監管措施,及時防控行業風險。
保監會已對C、D類公司采取了限制投資范圍、暫停增設分支機構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督促問題公司盡快化解風險。
“保監會已與涉事公司一對一談話通報情況,督促問題公司盡快化解風險”,郭菁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目前,根據法規規定沒有要求一定公開具體公司名稱,相信相關公司能盡快化解風險”。
2014年年末,我國已順利完成了“償二代”17項主干監管規則的研制工作,并于2015年年初正式發布,同時保險業進入“償二代”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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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發行優先股將開閘
本報訊(記者 藺麗爽)據悉,為拓寬保險公司資本補充渠道,保監會已下發《保險公司資本補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按照“資本約束管住管好,資本補充放寬放活”的原則,在強化資本約束的同時,不斷完善行業資本補充機制,拓寬行業資本補充渠道。
根據征求意見稿,保險公司發行優先股,可以采用公開發行方式,也可采用非公開發行方式。保險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當按照證券監管部門要求在證券交易所發行;保險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當按照證券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向合格投資者發行。
保險公司發行優先股須經保監會審核批準,應向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同時報送以下申請文件:優先股發行申請報告,優先股發行的必要性及對償付能力的影響分析,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保險公司應在保監會批準之日起1 年內,向證券監管部門提交發行申請。
根據征求意見稿,保險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50%,優先股募集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保險公司優先股可以設定利率跳升機制,但跳升幅度不得超過100BP,跳升的期間應當在發行五年后。
此外,保險公司優先股可以設定贖回條款,但應當在發行五年后方可贖回。保險公司只有在贖回后償付能力達標的前提下,才可贖回優先股。保險公司董事會做出贖回優先股決議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報告。(記者 藺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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