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據報道,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王毅訴天津中進沛顯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進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判定經營者銷售已經公告召回的汽車,構成商業欺詐。
據了解,2013年9月28日,王毅向天津中進汽車購買歐藍德小型越野客車一輛。然而,在2014年2月7日,中進汽車通知王毅,該車輛應當被召回,原來早在2013年6月4日,三菱汽車銷售(中國)有限公司就發布了召回部分進口歐藍德汽車的公告,召回時間應為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王毅所購車輛屬于召回車輛范圍,其電動動力轉向控制組件的監視內部微機電源元件出現故障,存在安全隱患。王毅遂向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退還汽車,要求中進汽車公司返還購車款,并做3倍數額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生產者已經通過媒體發布公告的方式向公眾告知了部分進口歐藍德汽車存在產品缺陷應當召回的事實及需要召回的范圍,因此訴爭車輛屬于應被召回車輛一事屬于已向公眾告知的事項,不存在隱瞞的情形。中進汽車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欺詐,故判決駁回王毅的訴訟請求,王毅提起上訴。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中進汽車作為經營者,應當清楚車輛是否屬于被召回范圍,該公司隱瞞車輛瑕疵而銷售,構成商業欺詐,故判決撤銷該案一審判決,王毅向中進汽車退車,中進汽車退還王毅購車款,并賠償1倍購車款及車輛購置稅。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楊臨萍表示,經營者銷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車,構成商業欺詐,消費者有權請求退還所購汽車,并由經營者退還購車款并賠償1倍的購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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