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昨兩天,一則“人販子一律死刑”的帖子在微信朋友圈被大量轉發、刷屏,相當一部分網友強烈要求判處人販子一律死刑,買方一律無期。
這則帖子事后被證明是一家相親網站刊發的商業廣告,但拐賣兒童、販賣人口主題因為觸碰到了網民共同的情緒出口,仍在網上引發了全民大討論。那么,我國現行法律對拐賣兒童究竟如何定罪?法律專家又如何看待“人販子一律死刑”的呼吁?
“人販子一律死刑”被大量轉發
從17日起,微博、微信朋友圈一則帖子突然被廣大網友刷屏:“建議國家改變販賣兒童的法律條款,拐賣兒童一律判死刑!買孩子的判無期!”帖子中發布了催人淚下的被拐賣兒童及其父母傷心欲絕的照片,然后將矛頭指向立法:呼吁人販子一律死刑,買方一律無期。
這則帖子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其中僅在新浪微博,記者搜索到上述主題的帖子就達98萬多條。在上述網帖中,不少網友轉發時還標注“是中國人就轉”、“是媽媽就轉”等,瞬間點燃大量網友的激憤情緒。
大量網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表態,支持一律死刑。法學界、社會學界則多從專業角度提出反對意見。
律師稱“一律死刑”不理性
據了解,從2014年1月至今,我市法院直接審理的拐賣兒童案件僅有1件,由南京市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結案。
2013年,云南一名女子未婚先孕,想將男嬰送人,鄰居陳某介入,找到中間人竇某,商量將男嬰以4.5萬元販賣到江蘇。竇某向買家索要了1.5萬元路費后,陳某及其兩名同伙、竇某遂將孩子從云南帶上了火車。其兩名同伙到達南京火車站被民警盤查時案發。
庭審中,辯護人強調了陳某的自首情節,稱其是初犯、偶犯,請求法院對其減輕處罰。最終,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三年半,其兩名同伙獲刑兩年半,中間人竇某獲刑兩年,4人均被判處罰金。
在江蘇省律師協會會長薛濟民看來,“人販子一律死刑”并非理性聲音,不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另外,拐賣兒童行為由于情形不同、危害程度不同,也應該適用不同的處罰力度,不可能一概判處死刑。
拐賣兒童最高可判死刑,買方也應追責
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名負責兒童審判工作的法官介紹,我國《刑法》第240條有明確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兒等。
“法律明確規定,拐賣兒童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死刑,這在我國并非沒有先例。”該法官稱,同時,只要存在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行為之一的,均視作拐賣兒童犯罪。
此外,《刑法》第241條對買方的行為也作出明確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薛濟民看來,在實際判例中,對買方責任追究偏輕。按照《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能夠依法嚴格追究買方刑事責任,就可以從源頭遏制購買兒童沖動,減少拐賣兒童案件。”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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