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晚報訊(記者許沛潔)由于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的醫療行為不當,導致就醫者李某某左眼眼球被摘除。于是,李某某將醫院告上法庭,索要賠償。昨日,蘭州中院對外公布二審判決,判處院方賠償患者3萬余元。
1996年8月19日,李某某因疼痛在市一醫院住院治療時,因醫療行為不當,造成李某某的左眼眼球摘除、右眼視野缺損的損傷。經甘肅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這是一起醫療技術責任事故。之后,李某某因為需要繼續治療,先后數次就產生的費用及后續治療費多次向七里河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予以賠償。現李某某的視力惡化為右眼0.0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需要他人護理。于是,李某某要求依法追究市一院的醫療損害民事責任,判令醫院賠償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的醫療費,交通費,殘疾用具費等各項損失5832.38元,判令醫院承擔今后必須的醫療(含安裝義眼)費及相關的各項費用,先行預支,以使李某某盡快手術,控制病情迅速惡化。亦可接受法院調解,與市一醫院協商,給予一次性賠償,判令被告賠償原告2012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23日傷殘護理費46218.06元,判令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七里河區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李某某醫療費、交通費5832.38元,護理費24800多元,共計30636.38元。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市一醫院不服上訴,蘭州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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