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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50A:上市交易公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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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3日 11:23  來源:

華安創業板5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

之創業50A與創業50B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管理人: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登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15年7月15日

公告日期:2015年7月10日

目 錄

一、重要聲明與提示....................................................................................................................... 1

二、基金概覽................................................................................................................................... 1

三、基金的募集與上市交易 ........................................................................................................... 4

四、持有人戶數、持有人結構及場內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基金主要當事人簡介 ............................................................................................................... 9

六、基金合同摘要......................................................................................................................... 17

七、基金財務狀況......................................................................................................................... 18

八、基金投資組合......................................................................................................................... 19

九、重大事件揭示......................................................................................................................... 23

十、基金管理人承諾..................................................................................................................... 23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諾 ................................................................................................................. 23

十二、基金上市推薦人意見 ......................................................................................................... 24

十三、備查文件目錄..................................................................................................................... 24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5

一、重要聲明與提示

華安創業板5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創業50A與創

業50B上市交易公告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上市交易公告書的

內容與格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的規定編制,華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

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

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本報告書中基金財務會計資

料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本

基金之創業50A與創業50B上市交易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基金的任

何保證。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詳細查閱2015年6月19日

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及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網站(www.huaan.com.cn)上的《華安創業板5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

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

二、基金概覽

1、基金名稱:華安創業板5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類型:股票型。

3、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4、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包括華安創業板5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基礎份額

(場內簡稱“創業50”,基金代碼160420)、華安創業板5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

基金之A類份額(場內簡稱“創業50A”,基金代碼150303)與華安創業板50

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B類份額(場內簡稱“創業50B”,基金代碼150304)。

其中,華安創業板50A份額和華安創業板50B份額的基金份額配比始終保持1∶1

的比例不變。

1

5、本基金的存續期限為不定期。

6、華安創業板50份額的申購和贖回:投資者可通過場外或場內兩種方式對

華安創業板50份額進行申購與贖回。場外申購和贖回業務的場所為基金管理人直

銷機構和場外代銷機構。場內申購和贖回業務的場所為具有基金代銷業務資格且

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風險控制要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具體銷售網點和

會員單位的名單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公告中列明。華安創業板50A

份額、華安創業板50B份額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購和贖回。

7、華安創業板50份額的跨系統轉托管:通過場內、場外方式認購華安創業

板50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認購華安創業板50份額的銷售機構辦理跨

系統轉托管業務。

8、份額配對轉換:份額配對轉換是指場內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與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之間的配對轉換,包括以下兩種方式的配對轉

換: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持有的每 2 份場內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申請轉換

成 1 份華安創業板 5050A 份額與 1 份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的行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持有的每 1 份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與 1 份華安

創業板 50B 份額申請轉換成 2 份場內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的行為。

本基金的場內份額可以直接申請分拆與合并,場外份額通過跨系統轉托管至

場內后方可申請分拆與合并。

9、定期份額折算

每個會計年度的 12 月 15 日為定期份額折算基準日,本基金將對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和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進行上一會計年度約定應得收益的定期份額折算。

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每個期末的約定應得收益,即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每個會

計年度最后一日份額參考凈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將被折算為場內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分配給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持有人。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將獲得按照 1 份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分配的新增華安創

業板 50 份額。持有場外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按前述折算方式

2

獲得新增場外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持有場內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將按前述折算方式獲得新增場內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經過上述份額折算,華

安創業板 50A 份額參考凈值和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將相應調整。

有關定期份額折算的具體規定請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及相關公告。

8、不定期份額折算

當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時,本基金在根

據市場情況確定份額折算基準日后將分別對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和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進行不定期份額折算,份額折算后本基金將確保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和

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的份額數比例為 1:1,份額折算后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和

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的基金份額(參考)凈值均調整為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的參

考凈值。

當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的參考凈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后,本基金在根據

市場情況確定份額折算基準日后將分別對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和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進行份額折算,份額折算后本基金將確保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和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的份額數比例為 1:1,份額折算后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以及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和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的參考

凈值均調整為 1.000 元。

有關不定期份額折算的具體規定請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及相關公告。

9、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與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的終止運作:經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通過,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與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可申請終止運

作。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經本基金所有份額以特別決議的形式表決通

過,即須經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A 份

額與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各自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與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各自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

10、基金份額總額:截至2015年7月8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為

228,797,653.81份,其中,華安創業板50份額為48,876,644.81份,華安創業板50A

份額為89,960,504份,華安創業板50B份額為89,960,505份。

11、基金份額(參考)凈值:截至2015年7月8日,華安創業板50份額的基金

3

份額凈值為1.0000元, 華安創業板50A份額的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為1.0005元,華安

創業板50B份額的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為0.9995元。

12、本次上市交易的兩類基金份額總額:華安創業板50A份額89,960,504份,

華安創業板50B份額89,960,505份。

13、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14、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7月15日

15、基金管理人: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三、基金的募集與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況

1、基金募集申請的核準機構和核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5]912號

2、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發售日期: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30日

5、發售價格:1.00 元人民幣

6、發售方式:本基金通過場外、場內兩種方式公開發售

7、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排名不分先后)

(1)場外銷售機構

直銷機構: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銷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方銷售: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代銷券商: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場內銷售機構

具有基金代銷資格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包括:

4

愛建證券、安信證券、渤海證券、財達證券、財富證券、財富里昂、財通證

券、長城證券、長江證券、誠浩證券、川財證券、大通證券、大同證券、德邦證

券、第一創業、東北證券、東方證券、東海證券、東莞證券、東吳證券、東興證

券、高華證券、方正證券、光大證券、廣發證券、廣州證券、國都證券、國海證

券、國金證券、國開證券、國聯證券、國盛證券、國泰君安、國信證券、國元證

券、海通證券、恒泰長財、恒泰證券、紅塔證券、宏源證券、宏信證券、華安證

券、華寶證券、華創證券、華福證券、華林證券、華龍證券、華融證券、華泰聯

合、華泰證券、華西證券、華鑫證券、江海證券、金元證券、開源證券、聯訊證

券、民生證券、民族證券、南京證券、平安證券、齊魯證券、日信證券、瑞銀證

券、山西證券、上海證券、申銀萬國、世紀證券、首創證券、太平洋證券、天風

證券、天源證券、萬和證券、萬聯證券、西部證券、西藏同信、西南證券、廈門

證券、湘財證券、新時代證券、信達證券、興業證券、銀河證券、銀泰證券、英

大證券、招商證券、浙商證券、中航證券、中金公司、中山證券、中投證券、中

天證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萬通、中信證券、中銀證券、中郵證券、中

原證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會員單位有所增加或減少,請以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具體規定為準。

8、驗資機構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資金總額及入賬情況

本次募集的有效認購總戶數為2,199戶,凈認購金額(不含認購費)為

228,787,366.73 元 人 民 幣 , 有 效 認 購 款 項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產 生 的 利 息 為

10,287.08人民幣,共計228,797,653.81元。本次募集所有資金已于 2015年7月6日

全額劃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基金托管賬戶。

本基金通過場外、場內兩種方式公開發售,按照每份基金份額1.00元計算,

本基金募集期間含本息共募集228,797,653.81份基金份額,其中場外認購的基金

份額為48,876,644.81份;場內認購的基金份額為179,921,009.00份。

10、本基金募集備案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華安創業板

5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本

基金募集結果符合備案條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

5

續,并于2015年7月6日獲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基金合同自該日起正式生效。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7月6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額總額:228,797,653.81份

(二)本基金的日常申購、贖回情況

本基金管理人將于2015年7月15日起開始辦理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業務,具

體業務辦理時間等情況在開放申購和贖回業務公告中規定。

(三)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內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準機構和核準文號:深圳證券交易所深證上[2015]341

號。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7月15日。

3、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在在具有基金代銷業

務資格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證券營業部均可參與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場內簡稱:創業50A、創業50B。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交易代碼:創業50A為150303;創業50B為

150304。

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總額:創業 50A 為 89,960,504 份;創業 50B 為

89,960,505 份。

7、基金資產凈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個開放日(T 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

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內將經過基金托管人復核的基金凈值

傳給深交所,由深交所于 T+1 日通過行情系統揭示 T 日基金份額(參考)凈值。

根據《基金法》,開放式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基金管

理人對公布的基金份額(參考)凈值負責。

8、未上市交易份額的流通規定:對于場外的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辦理跨系統

轉托管到場內(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后,可以向具有基金代銷業務資格且符合深

圳證券交易所風險控制要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根據基金合同配對轉換

的規定申請將份額分拆成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和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分拆后

的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和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可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上市

流通。對于托管在場內的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符合相關辦理

6

條件的前提下,將其分拆為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和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即可上

市流通。

9、本基金開通跨系統轉托管業務日期:2015 年 7 月 15 日,具體業務按照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

四、持有人戶數、持有人結構及場內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份額持有情況(截至2015年7月8日)

本基金持有人戶數為2,199戶,平均每戶持有的基金份額為104,046.23份;華

安創業板50A份額為60戶,平均每戶持有的基金份額為1,499,341.73份;華安創業

板50B份額為60戶,平均每戶持有的基金份額為1,499,341.75份。

(二)場內基金份額持有人結構(截至2015年7月8日)

1、場內機構投資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華安創業板50A份額81,001,778

份,占比90.04%;場內個人投資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華安創業板50A份額

8,958,726份,占比9.96%;

2、場內機構投資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華安創業板50B份額81,001,780

份,占比90.04%;場內個人投資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華安創業板50B份額

8,958,725份,占比9.96%;

(三)場內華安創業板50A份額前十名持有人情況(截至2015年7月8日)

序號 持有人名稱 持有份額(份) 占場內份額比例

鵬華資產-工商銀行-以太十二號

1 25,000,475 27.79%

1 期資產管理計劃

華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寶鋼 1 號

2 10,000,291 11.12%

單一資金信托

融通資本財富-海通證券-融通資

3 5,000,145 5.56%

本東海恒信 12 期資產管理計劃

融通資本財富-海通證券-融通資

4 5,000,145 5.56%

本東海恒信 14 期資產管理計劃

5 李怡名 5,000,097 5.56%

6 上海裕極珠寶商貿有限公司 5,000,097 5.56%

7

7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0,078 4.45%

8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0,078 4.45%

9 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4,000,078 4.45%

10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0,077 4.45%

(四)場內華安創業板50B份額前十名持有人情況(截至2015年7月8日)

序號 持有人名稱 持有份額(份) 占場內份額比例

鵬華資產-工商銀行-以太十二號

1 25,000,475 27.79%

1 期資產管理計劃

華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寶鋼 1 號

2 10,000,292 11.12%

單一資金信托

融通資本財富-海通證券-融通資

3 5,000,146 5.56%

本東海恒信 12 期資產管理計劃

融通資本財富-海通證券-融通資

4 5,000,146 5.56%

本東海恒信 14 期資產管理計劃

5 李怡名 5,000,097 5.56%

6 上海裕極珠寶商貿有限公司 5,000,097 5.56%

7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0,078 4.45%

8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0,077 4.45%

9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0,077 4.45%

10 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4,000,077 4.45%

(五)截止到2015年7月8日,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持有本基金份額的情況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持有本基金份額總量為0份,占該基金總份額

的比例為0。其中,本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持

有該只基金份額總量為0.00份,該只基金的基金經理持有該只基金份額總量為0

份。

注:以上信息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

信息編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場內總份額比例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有尾差。

8

五、基金主要當事人簡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稱: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朱學華

3、總經理:朱學華

4、注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5、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二期31、32層

6、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二期31、32層

7、批準設立機關及設立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1998】20號

8、工商登記注冊的法人營業執照文號:310000000062071

9、經營范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

準的其他業務。

10、股權結構

持股單位 持股占總股本比例

上海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 20%

上海錦江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20%

國泰君安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11、內部組織結構及職能

公司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

董事會決定公司的戰略規劃,強化各項審計稽核監察職能,充分保障公司基

金持有人的利益,為公司的健康發展提供最佳的資源支持,并且為保護基金持有

人的利益提供最佳保障。董事會由九名董事組成,其中五家股東單位分別推薦一

名董事,公司管理層推薦一名,另三名為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占董事會總人

數的1/3,超過單一股東派出的董事人數。董事會下設風險控制、戰略規劃和人

事薪酬等三個專業委員會。

監事會由八名監事組成,其中三名監事為公司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

舉和罷免。其余成員由股東會選舉和罷免。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并向股東會匯

9

報工作情況。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

公司組織架構以公司發展戰略為導向而建立,主要采用管理扁平、分工明確

的職能制結構,新增業務部分(如財富管理中心)采用靈活高效的事業部制,設

有投資研究、市場營銷、運營及后臺、風險控制等四大板塊共25個部門以及1個

香港全資子公司。公司組織架構如下圖所示:

股 東 會

戰略規劃委員會

風險控制委員會 董 事 會 監事會

人事薪酬委員會

總 裁 室 督察長

合 華安

基 固 投 集 指 上 華 廣 成 北 沈 西 客戶 基 信 行 人 企 規 風 財 全

構 富 資產

金 定 資 中 數 市 產 海 東 州 都 京 陽 安 服務 金 息 政 力 業 監 險 球

業 管 管理

投 收 研 交 投 場 品 業 業 分 分 分 分 分 與電 運 技 管 資 發 察 管 投

務 理 (香港)

資 益 究 易 資 部 部 務 務 公 公 公 公 公 子商 營 術 理 源 展 稽 理 中 資

總 有限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司 司 司 司 司 務部 部 部 部 部 部 核 部 心 部

部 公司

12、人員情況: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員工291人(含香港公司),其中55.5%

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87%以上具有三年證券業或五年金融業從業經歷,具有豐

富的實際操作經驗。所有上述人員在最近三年內均未受到所在單位及有關管理部

門的處罰。公司業務由投資與研究、營銷、后臺支持等三個業務板塊組成。

13、信息披露負責人:錢鯤

電話:(021)38969722

14、本基金基金經理

許之彥先生,理學博士,11 年證券、基金從業經驗,CQF(國際數量金融工程

10

師)。曾在廣發證券和中山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博士后流動站從事金融工程工作,

2005 年加入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發展部數量策略分析師,2008 年

4 月至 2012 年 12 月擔任華安 MSCI 中國 A 股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

金經理,2009 年 9 月起同時擔任上證 180ETF 及其聯接基金的基金經理。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2 月擔任上證龍頭企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及

其聯接基金的基金經理。2011 年 9 月起同時擔任華安深證 300 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LOF)的基金經理。2013 年 6 月起擔任指數投資部高級總監。2013 年 7 月

起同時擔任華安易富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3 年 8 月

起同時擔任華安易富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經理。2014

年 11 月起擔任華安中證高分紅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5 年 6

月起擔任華安中證全指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華安中證銀行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錢晶先生,金融工程碩士,FRM(金融風險管理師),紐約大學金融工程碩

士,上海交通大學工學學士,4 年證券、基金從業經驗。自 2011 年 7 月至 2014

年 11 月在國信證券經濟研究所金融工程部,從事量化研究、分級基金研究工作。

2014 年 12 月加入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量化分析師。2015 年 5 月起擔任

華安滬深 300 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5 年 6 月起擔任華安中證

全指證券公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華安中證銀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的基

金經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劉士余

3、注冊資本:32,479,411.7萬元人民幣

4、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5、成立時間:2009年1月15日

6、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3號

7、托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系人:李芳菲

8、客服電話:010-68121510

11

9、中國農業銀行基本情況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總行設在北

京。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農業銀行整體改制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繼原中國農業銀行全部

資產、負債、業務、機構網點和員工。中國農業銀行網點遍布中國城鄉,成為國

內網點最多、業務輻射范圍最廣,服務領域最廣,服務對象最多,業務功能齊全

的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之一。在海外,中國農業銀行同樣通過自己的努力贏得了良

好的信譽,每年位居《財富》世界500強企業之列。作為一家城鄉并舉、聯通國

際、功能齊備的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一貫秉承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

理念,堅持審慎穩健經營、可持續發展,立足縣域和城市兩大市場,實施差異化

競爭策略,著力打造伴你成長服務品牌,依托覆蓋全國的分支機構、龐大的

電子化網絡和多元化的金融產品,致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與廣大

客戶共創價值、共同成長。

中國農業銀行是中國第一批開展托管業務的國內商業銀行,經驗豐富,服務

優質,業績突出,2004年被英國《全球托管人》評為中國最佳托管銀行。2007

年中國農業銀行通過了美國SAS70內部控制審計,并獲得無保留意見的SAS70審

計報告,表明了獨立公正第三方對中國農業銀行托管服務運作流程的風險管理、

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認可。中國農業銀行著力加強能力建設,品牌聲譽

進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屆‘金牌理財’TOP10頒獎盛典中成績突出,獲最

佳托管銀行獎。2010年再次榮獲《首席財務官》雜志頒發的最佳資產托管獎。

中國農業銀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

行批準成立,2004年9月更名為托管業務部,內設養老金管理中心、技術保障處、

營運中心、委托資產托管處、保險資產托管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處、境外資產

托管處、綜合管理處、風險管理處,擁有先進的安全防范設施和基金托管業務系

統。

10、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農業銀行托管業務部現有員工140余名,其中高級會計師、高級經濟師、

高級工程師、律師等專家10余名,服務團隊成員專業水平高、業務素質好、服務

能力強,高級管理層均有20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和高級技術職稱,精通國內外證

12

券市場的運作。

11、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止2014年9月30日,中國農業銀行托管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和開放式證

券投資基金共227只,包括富國天源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夏平穩增長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大成積極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大成景陽領先股票型證

券投資基金、大成創新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長盛同德主題增長股票型證券

投資基金、博時內需增長靈活配臵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漢盛證券投資基金、裕

隆證券投資基金、景福證券投資基金、鴻陽證券投資基金、豐和價值證券投資基

金、久嘉證券投資基金、長盛成長價值證券投資基金、寶盈鴻利收益證券投資基

金、大成價值增長證券投資基金、大成債券投資基金、銀河穩健證券投資基金、

銀河收益證券投資基金、長盛中信全債指數增強型債券投資基金、長信利息收益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長盛動態精選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內需增長開放式證

券投資基金、萬家增強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大成精選增值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長信銀利精選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富國天瑞強勢地區精選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鵬華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中海分紅增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

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新華優選分紅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羅德精選股

票證券投資基金、泰達宏利貨幣市場基金、交銀施羅德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

景順長城資源壟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大成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信誠

四季紅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富國天時貨幣市場基金、富蘭克林國海彈性市值股

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益民貨幣市場基金、長城安心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中

郵核心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內需增長貳號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交銀施羅德成長股票證券投資基金、長盛中證1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泰達宏利

首選企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東吳價值成長雙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鵬華

動力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寶盈策略增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牛創

新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益民創新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中郵核心成長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夏復興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富國天成紅利靈活配臵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雙利優選靈活配臵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富蘭克林國海

深化價值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申萬巴黎競爭優勢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新華優

選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金元惠理成長動力靈活配臵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13

天治穩健雙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海藍籌靈活配臵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長

信利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金元惠理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羅德先

鋒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東吳進取策略靈活配臵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建信

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內需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大成

行業輪動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羅德上證180公司治理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上證180公司治理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富

蘭克林國海滬深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南方中證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LOF)、景順長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中郵核心

優勢靈活配臵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中小盤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東吳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博時創業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商信用添利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易方達消費行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富國匯利分級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大成景豐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興全滬深300指數增強型

證券投資基金(LOF)、工銀瑞信深證紅利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工銀

瑞信深證紅利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富國可轉換債券證券投

資基金、大成深證成長4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大成深證成長40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泰達宏利領先中小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

金、交銀施羅德信用添利債券證券投資基金(LOF)、東吳中證新興產業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工銀瑞信四季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商安瑞進取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匯添富社會責任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消費服務行業股票型證

券投資基金、易方達黃金主題證券投資基金(LOF)、中郵中小盤靈活配臵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浙商聚潮產業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嘉實領先成長股票型

證券投資基金、廣發中小板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廣發中小板3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交銀

施羅德先進制造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上投摩根新興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富

蘭克林國海策略回報靈活配臵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招商安達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深證300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南方中國中小盤股票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交銀施羅德深證

300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富國中證500指數增強型證券

投資基金(LOF)、長信內需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大成中證內地消費主題

14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中海消費主題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長盛同瑞中證200

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核心競爭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匯添富信用

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光大保德信行業輪動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富蘭克林國

海亞洲(除日本)機會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匯添富逆向投資股票型證券投資基

金、大成新銳產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申萬菱信中小板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

廣發消費品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鵬華金剛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匯添

富理財14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嘉實全球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金元惠理新經

濟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東吳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建新社會責任股票

型證券投資基金、嘉實理財寶7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富蘭克林國海恒久信用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安信目標收益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富國7天理財寶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羅德理財21天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易方達中債新綜合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工銀

瑞信信用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大成現金增利貨幣市場基金、景順長城支柱

產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易方達月月利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摩根士丹利

華鑫量化配臵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東方央視財經5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交銀施羅德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鵬華理財21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國泰民安增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萬家14天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華安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南方中證5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商雙債增強分級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品質投資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中海可轉換債券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融通標普中國可轉債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大成現金寶場內實

時申贖貨幣市場基金、交銀施羅德榮祥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中國企業

境外高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富蘭克林國海焦點驅動靈活配臵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景順長城滬深300等權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聚源定

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嘉實研究阿爾

法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新華行業輪換靈活配臵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富國目標

收益一年期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匯添富高息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東方

利群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南方穩利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景順長城四季金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夏永福養老理財混合型證券投資

15

基金、嘉實豐益信用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國證醫藥衛生行業指數

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羅德定期支付雙息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光大保

德信現金寶貨幣市場基金、易方達投資級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趨勢

優選靈活配臵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華潤元大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長盛雙

月紅一年期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富國國有企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富安達信用主題輪動純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滬深300指

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中郵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

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信息產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大成景祥分

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富蘭克林國海歲歲恒豐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景順長城景益貨幣市場基金、萬家市政純債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建信

穩定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上投摩根雙債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嘉實活

期寶貨幣市場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標觸發式靈活配臵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大

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鵬華品牌傳承靈活配臵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國泰濃益靈活配臵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匯添富恒生指數分級證券

投資基金、長盛航天海工裝備靈活配臵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廣發新動力股票型

證券投資基金、東吳阿爾法靈活配臵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諾安天天寶貨幣市場

基金、前海開源可轉債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新華鑫利靈活配臵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富國天盛靈活配臵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景順長城中小板創業板精

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中郵雙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建信改革紅利股票型

證券投資基金、交銀施羅德周期回報靈活配臵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中海積極收

益靈活配臵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申萬菱信中證環保產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

金、博時裕隆靈活配臵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壽安保滬深300指數型證券投資

基金、前海開源滬深300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新華鑫安保本一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諾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開放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大成景益平穩收益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南方穩利1年定期開

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申萬菱信中證軍工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招商可轉債

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泰達宏利貨幣市場基金、寶盈科技30靈活配臵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華潤元大醫療保健量化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融通月月添利定期

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海惠祥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建信穩定添利債

16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東方新興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雙月定期理財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嘉實新興產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諾安天天寶貨幣市場基金、

招商招利1個月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注冊登記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 號

辦公地址:北京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 號

法定代表人:周明

電話:(010)59378839

傳真:(010)59378907

聯系人:朱立元

(四)基金驗資機構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 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安永大樓(東三辦公

樓)16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世紀大道100 號環球金融中心50 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吳港平

電話:(021)22288888

傳真:(021)22280000

聯系人:邊卓群

經辦會計師:邊卓群、蔣燕華

六、基金合同摘要

詳見本公告書附件。

17

七、基金財務狀況

深圳證券交易所在本基金認購期間未收取任何費用,其他各基金銷售機構根

據本基金招募說明書設定的費率或傭金比率收取認購費。

本基金發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書公告前無重要財務事項發生。

本基金截至2015年7月8日資產負債表如下:

單位:人民幣元

項目

資 產 :

銀行存款 228,787,366.73

結算備付金 -

存出保證金 -

交易性金融資產 -

其中:股票投資 -

債券投資 -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 -

基金投資 -

衍生金融資產 -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應收證券清算款 -

應收利息 22,878.74

應收股利 -

應收申購款 -

其他資產 10,287.08

資產合計: 228,820,532.55

負債和所有者權益

負債: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負債 -

18

衍生金融負債 -

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 -

應付證券清算款 -

應付贖回款 -

應付管理人報酬 12,537.42

應付托管費 2,758.23

應付銷售服務費 -

應付交易費用 -

應付稅費 -

應付利息 -

應付利潤 -

其他負債 4,105.51

負債合計 19,401.16

所有者權益:

實收基金 228,797,653.81

未分配利潤 3,477.58

所有者權益合計 228,801,131.39

負債與所有者權益合計: 228,820,532.55

八、基金投資組合

截至 2015 年 7 月 8 日,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情況如下:

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占基金總資產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19

3 貴金屬投資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

- -

售金融資產

6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228,787,366.73 99.99

7 其他資產 33,165.82 0.01

8 合計 228,820,532.55 100.00

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2.1 積極投資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積極投資股票。

2.2 指數投資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指數投資股票。

3 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資明細

3.1 期末指數投資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

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指數投資股票。

3.2 期末積極投資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資

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積極投資股票。

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20

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

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9.1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未投資股指期貨。

9.2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為有效控制指數的跟蹤誤差,本基金在注重風險管理的前提下,將適度運用股指

期貨。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貨流動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桿操作等特點,通過股指

期貨對本基金投資組合的跟蹤效果進行及時、有效地調整和優化,并提高投資組

合的運作效率等。例如在本基金的建倉期或發生大額凈申購時,可運用股指期貨

有效減少基金組合資產配臵與跟蹤標的之間的差距;在本基金發生大額凈贖回

時,可運用股指期貨控制基金較大幅度減倉時可能存在的沖擊成本,從而確保投

資組合對指數跟蹤的效果。

10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0.1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的投資政策

無。

10.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未投資國債期貨。

10.3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的投資評價

無。

21

11 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1.1 本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不存在被監管部門立案

調查的,在本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也不存在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況。

11.2 本基金投資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資于超出基金合同規定備選股票庫之

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項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22,878.74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10,287.08

9 合計 33,165.82

11.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11.5.1 期末指數投資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指數投資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況。

11.5.2 期末積極投資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積極投資前五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況。

22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書公告前未發生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有較

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諾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職責做出以下承諾:

(一)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以誠實信用、

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二)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地披露定期報告等有關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并接受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

的監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對基金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引起較大波動的任何公共傳

播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后,將及時予以公開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諾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職責做出如下承諾:

(一)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以誠實

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二)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凈值

的計算、基金申購贖回對價的復核、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費用的支付、基金申購與贖回過程中的組合證券交割、

現金替代和現金差額的劃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資條件等行為的合法性、

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將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將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

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23

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將報告中國證

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將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薦人意見

本基金無上市推薦人。

十三、備查文件目錄

(一)中國證監會核準華安創業板 50 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華安創業板 50 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華安創業板 50 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四)《華安創業板 50 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五)法律意見書

(六)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備查文件存放地點為本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投資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營業時間內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復印件,或

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網站(www.huaan.com.cn)查閱。

投資者對本報告書如有疑問,可咨詢本基金管理人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已開通客戶服務系統,咨詢電話:4008850099。

24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華安創

業板 50A 份額或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閱讀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5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辦理基金注冊

登記業務并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26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轉托管、配對轉換、非交易過戶、定期定額投資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決定和調整基金的除調高管理費率和托

管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

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價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

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申購贖回價格、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和華

安創業板 50B 份額的基金份額參考凈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27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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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等投

資所需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臵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臵、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29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

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華安創

業板 50 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申購贖回價格、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和華安創業

板 50B 份額的基金份額參考凈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0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

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審議事項應分別由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華安創業

板 50A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獨立進行表決。基金份額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在其對應的份額級別內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和基金

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和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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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華安創

業板 50B 份額各自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調整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的申

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4)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增加、減少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及定義,變更收

費方式;

(5)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6)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7)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注冊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

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基金交易、配對轉換、非交易過戶、

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規則;

(9)未來條件成熟時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申請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的上

市交易,并可以根據屆時有效的上市交易規則修改《基金合同》的相關內容;

(10)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32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

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單獨或合計持有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華安創業

板 50B 份額各自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單獨或合計持有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

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各自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5、單獨或合計持有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華安創業

板 50B 份額各自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持

有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各自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33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通訊開會及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允

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34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各自基

金份額占權益登記日各自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

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華安創

業板 50B 份額各自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華安

創業板 50A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各自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

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

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華安創

業板 50B 份額各自基金份額應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

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各自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 2 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

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35

有人所持有的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

各自基金份額占權益登記日各自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各自基金份額

小于在權益登記日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各自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華

安創業板 50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各自基金份額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網絡、電話等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結合的

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開會的程序進行;或者采用網絡、

電話等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36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

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華安創業板 50 份

額、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各自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后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在其對應份額級別內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各自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

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各自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

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7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38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

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

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

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在存續期內,本基金(包括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華

安創業板 50B 份額)不進行收益分配。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有關限制,則基金管理人本著維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的原則,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對上述收益分配原則進行修改。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并經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如果終止華安創

業板 50A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的運作,本基金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調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則。具體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39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的指數使用許可費;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賬戶維護費用;

10、基金的上市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參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1.00%年費率計提。基金管理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E×1.00%÷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賬

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22%的年費率計提。基金托管費

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2%÷當年天數

40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據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

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的指數使用許可費

本基金作為指數基金,需根據與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簽署的指數使用許可

協議的約定向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數使用許可費。指數許可使用費按前

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 0.02%的年費率計提。指數使用許可費每日計算,逐日累

計,按季支付。計算方法如下:

H=E×0.02%÷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指數使用許可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指數使用許可費收取下限為每季度 5 萬元。指數使用許可費的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每個季度結束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若遇法定節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如上述指數許可使用協議約定的指數使用許可費的費率、計算方法及其他相

關條款發生變更,本條款將相應變更,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

理人應及時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指定媒介進行公告。

4、除管理費、托管費、指數使用費之外的基金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

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1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協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降

低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必

須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于新的費率實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創業板 50 指數的成

分股及其備選成分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核準上

市的股票)、權證、股指期貨、固定收益資產(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

債、公司債、次級債、地方政府債券、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

債)、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投資范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投資于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90%,投

資于創業板 50 指數成分股及其備選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保證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權證、股指期貨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果法律法規對該比例要求有變更的,以變更后的比例為準,本基金的投資

范圍會做相應調整。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42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的 90%,投資于創業板

50 指數成分股及其備選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產的 8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保證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投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

產凈值的 0.5%;

(6)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0)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凈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

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

股票總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

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43

(13)本基金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 140%;

(1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因證券或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并、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臵改革中

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開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法律

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

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44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

不再受相關限制。

第六部分 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計算方法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華安創業板 50 份

額的基金份額凈值以及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和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的基金份額

參考凈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后 4 位,小數點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和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開始

上市交易或開始辦理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申購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與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的基金份額參考凈值。

在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和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開始上市交易或開始辦理華

安創業板 50 份額申購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

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的基金份額

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與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的基金

份額參考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華

安創業板 50 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與

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的基金份額參考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

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

額累計凈值、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與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的基金份額參考凈值

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4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7)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三、清算費用

46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余財產中支付。

四、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并清償基金債務后,分別計算華安創業板 50 份額、

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與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各自的應計分配比例,并據此由華

安創業板 50 份額、華安創業板 50A 份額與華安創業板 50B 份額各自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五、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于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六、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部分 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

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

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47

基金合同將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眾查閱。投

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制件或復印件。

投資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查閱。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項將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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