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招生考試院明確要求
高級中等學校在招生中
天津網 訊 每日新報記者 朱丹 文字編輯 曹嵩博 ■ 不得出臺含有違規錄取等與本市招生政策相抵觸的招生辦法;
■ 不得超越職權制定招生辦法或照顧優惠政策;
■ 不得擅自擴大各類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規模或調整招生計劃;
■ 不得擅自調整創新班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試點范圍、招生計劃和規定的項目范圍;
■ 不得違反投檔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標準向有關學校投檔;
■ 不得將未按要求進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考生檔案投放給學校或為學校辦理錄取手續;
■ 不得為各類無計劃高級中等學校或擅自為各類高級中等學校突破招生計劃辦理錄取手續;
■ 不得對已錄取考生違規變更錄取學校;
■ 不得發布未經主管部門備案的招生章程或者進行虛假招生宣傳;
■ 不得違反規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或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
■ 不得在指標生招生和藝術、體育、科技類特長生招生中錄取不符合條件的考生;
■ 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議”“新生高額獎學金”等方式惡性搶奪生源;
■ 不得向初中學校、考生及家長收取禮金、禮品、有價證券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
■ 不得避開各級中招辦通過中介機構或學校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錄取考生;
■ 不得代替考生填報中考志愿,不得限制、阻攔考生填報中考志愿;
■ 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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