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孔德婧)被銀行的保安騙了34萬元無法追回,年過八旬的倪老太太將銀行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為,倪老太太被騙錢財的主責在個人,但銀行在管理上也存有疏漏,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銀行保安騙5儲戶63萬
現年42歲的河南人王某,自2009年起擔任某銀行大興團河支行的保安,負責在大廳維持秩序。2012年7月,王某以幫助事主購買理財產品、完成存款任務等理由,詐騙銀行客戶的錢財。
倪老太太就是上當受騙的人之一。據其回憶,因為經常在團河支行辦理業務,就和總幫她取號的保安熟了,“我一直叫他小王”。倪老太太稱,“2012年7月的一天,我來存錢,因為當時排隊的人很多,小王就過來說能幫我辦業務,我就信了他,把身份證和1萬元給了他。”
之后,保安王某又以自己也想辦理財產品的名義,向倪老太太借了10萬元。截至2013年1月案發,王某騙取倪老太太等5人共63萬余元。王某被抓后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判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
王某曾交代稱,倪老太太把錢給他后,“我沒有把錢存進銀行,一萬元我打牌輸光了”。之后的9月份,他多次給倪老太打電話,問老太太愿不愿辦一個銀行內部的理財產品,“她同意了。”
儲戶告銀行賠償損失
由于王某將騙來的錢揮霍,被騙的5人中只有兩人的7萬元錢被追回,而被騙最多的倪老太的錢卻無法追回。
倪老太太認為,銀行對王某使用真實理財單據進行詐騙有管理過錯,應當賠償自己損失的34萬元。“銀行應該將個人理財協議書等重要空白理財憑證交專人統一保管,但王某卻申領了真實的單據。在此期間,銀行沒有及時發現。”
此外,倪老太太稱,王某是銀行聘用的保安,有輔助性地在銀行大廳幫辦理業務的儲戶填寫單據的職責的說法。
“王某屬于保安公司,他的職責主要是安全保衛,并沒有幫助客戶填寫單據的任務。”面對指控,銀行辯稱,除了國債的收款憑證屬于銀行規定的重要空白憑證,個人理財產品協議書只是日常的理財單據,客戶可以隨取隨用,不需要特殊保管。
被告銀行還稱,原告是主動自愿將自己存折、銀行卡、密碼、身份證等重要證件和信息交給保安王某的,而且王某是在其非工作時間,在原告家中幫原告辦理理財產品的。所以,倪老太太的損失不應該由銀行賠償。
法院認定銀行管理有疏漏
該案在審理時,法院認定,倪老太太被騙的34萬元中,有10萬元是王某向其借貸而得。對此,銀行并不擔責。而對于剩余的24萬,銀行存在一定過錯,但主要責任在原告倪老太太。
大興法院認為,銀行保安與柜員的職責不同,保安不能上門辦理理財產品的業務,屬于常識,原告未盡到謹慎的審查義務,應擔主責。
不過,雖然銀行個人理財產品協議書不屬于銀行重要空白憑證,但是個人理財產品的協議書與常見的存款、匯款單據是有所區別的,而且客戶一般是去理財窗口辦理,而非任何人都可以隨意取得,因此銀行的管理存在一定疏漏。
另外,法院還認為,因為王某在交給原告的理財憑證上加蓋的公章和銀行的一致,這對原告起到了誤導的作用,因此銀行在公章管理上也存在失誤。
最終,大興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倪老太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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