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交通運輸部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稿。修訂稿確立了“收費”與“收稅”長期并行的兩個公路體系發展模式,確立了“用路者付費”等原則,明確了經營性公路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此外,《條例》還調整了高速公路收費期限,允許高速公路償債期結束之后可以實行養護管理收費。
交通部法制司副司長魏東介紹,修訂稿明確政府收費公路實行規范的預算管理,除收費公路權益外,所有收費公路資產均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同時提高了收費公路設置門檻,并對收費期限做出調整。
一是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實行統借統還,維持現行《條例》最長不超過15年、中西部最長不超過20年的規定;二是特許經營高速公路中,除去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公路以外,經營期一般不超30年;償債期、經營期結束后實行養護管理收費。
魏東表示,今后占公路總里程97%左右的非收費公路是主體,實現全國范圍的通達,由一般公共預算保障其建設、養護、管理及改擴建等資金需求。占公路總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為主的收費公路是補充,采取直接征收車輛通行費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可自由選擇的通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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