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圖肖穎
本報訊(記者萬勤 實習生葛培娟 通訊員李金星)夫妻倆借了60萬元,債務到期沒還,夫妻倆卻離婚了,離婚協議約定家中財產歸女方,債務歸男方。債主催款無果,將夫妻倆告上了法庭。
2013年10月25日,黃某何某夫妻倆向張某借款60萬元,承諾逾期不還,則由張某處理他們名下的房產,并將房產證抵押于張某手中。
到了還款日期,張某催款無果,將黃某何某夫妻倆訴至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原來,黃某與何某于2011年6月13日登記結婚。借款后,黃某向張某出具借據一張,載明:“本人向張某借款人民幣600000元,借款期限1個月,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保證在借款到期之日全額償還借款,如逾期未還,滯納金每天按借款額的1%收取。”
然而, 2013年11月4日,黃某、何某在武漢市漢陽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和債務進行分割,黃某分得家中債務,何某分得家中財產。
黃某在借錢后,張某一直無法找到他,法院開庭后,黃某也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而在庭審時,何某認為,債務在離婚分割財產時,都分給了前夫,她沒有義務償還這筆債務。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黃某、何某向張某借錢后,雙方因民間借貸形成債權債務關系。黃某、何某未能及時歸還借款,由此釀成本案糾紛,應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法律責任。原告張某要求被告黃某、何某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60萬元的主張,有借據為證,法院予以支持;要求黃某、何某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張,因原告張某自認雙方約定的利率為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且借款期限至2013年11月25日止,故利息應以人民幣60萬元為基數,從2013年11月26日起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黃某、何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償還原告張某60萬元及利息。
此案法官、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熊婧介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發生的借款,如果沒有證據證實該筆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借款由夫妻共同清償。同時,即使后來黃某和何某在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屬于夫妻二人的內部約定,對外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張某,故張某的借款應由黃某、何某共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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