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本是買房賣房的便利渠道,但某房屋中介陸某竟鬼迷心竅,采取偽造簽名、合同等方式,騙取了買賣雙方的房款。江門中院經審理,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10萬元罰金。
經營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的陸某,案發前因自身原因投資失利導致資金鏈斷裂。于是開始欺騙買賣客戶,先后兩次采取非法手段騙錢。2013年12月,陸某在接受何某委托銷售其所有的A房之后,便通過冒充何某簽名與買家劉某簽訂合同,隨后陸續從劉某手中騙取購房定金、稅費、首期款等24萬元。除了把其中的1萬元作為購房定金交予賣方何某外,陸某將其余款項全部據為己有,此后陸某將一本偽造的《房地產權證》交給劉某。
2014年2月17日,陸某再次接受了另一客戶李某的委托銷售B房(已抵押給銀行)。后李某與買家劉某達成買賣合意后,陸某一面假托償還銀行貸款向李某收取金額13390元,一面從買方劉某處收取購房首期款2萬元。之后,陸某還在隱瞞買賣客戶李某、劉某的情況下,實行“一房兩賣”,找人冒充李某再次將B房屋賣予第三位客戶容某,并與之簽訂房屋買賣及居間合同,心安理得地收取購房財物65460元,據為己有。
法庭上,陸某辯稱其已幫助客戶辦理申請提前還款、房屋過戶等相關手續,挪用涉案款項只是因為資金困難,暫時將其拿去投資。蓬江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陸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價值人民幣357629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因此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以罰金10萬元。陸某不服,提起上訴,江門中院二審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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