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肖姍 許琴 實習生 朱雪蕾) 近期,多地先后出臺職工帶薪休假的實施細則,擬將休假情況與單位、個人的考核、評優等掛鉤,引發社會熱議。記者昨從巿勞動保障監察支隊了解到,在近期的勞動保障投訴中,關于帶薪休假的占到三分之一。其中,約九成職工都是辭職后再與用人單位“秋后算賬”。
42歲的程先生是一家房地產公司的營銷總監,月平均工資1.5萬元,工齡已滿20年。今年8月,他離職后投訴了老東家。原來,在去年一年里,他一天年假也沒休,因此要求公司按照他未休假天數支付工資報酬。
根據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果工作確實很忙,職工無法休年假,經單位同意,可以在第二年上半年休假。但若在下一年度仍無法安排補休的,單位應當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報酬。因此程先生可以獲得200%的工資報酬,最終他的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應為:1.5萬元(月工資)/21.75(月計薪天數)×15(天)×2,他總共能拿到兩萬多元。
對于職工和用人單位來說,工齡究竟是多少年也很重要。以程先生為例,他本人認為自己應該有20年的工齡,享受15天的年假。而公司只認定15年的工齡,只能享受10天年假。原來程先生曾經在一家外地公司工作了5年,而這5年的工作經歷,現在的這家公司不愿意承認。最終,通過勞動監察部門輾轉核實后,確認了他在外地5年的工作經歷,他的工齡確定為20年。
有的企業盡管支付了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但數額卻大幅縮水。陳先生是一家軟件外包民營企業的職工,今年6月,他跳槽后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反映,他的月基本工資為2000元,獎金為6000元,但單位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時只按月基本工資計算。“在計算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時,一些單位會依據職工的基本工資或是我市最低工資標準核算,實際上這是錯誤的。”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案件審理科科長金浩告訴記者,工資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但加班工資不計算在內。“應該是計算該職工在這個單位往前推一年的月平均工資,陳先生是今年6月份跳槽的,那就要從今年6月往前推一年到去年6月,這12個月期間,他的月平均工資為8000元。年休假工資報酬就應按這一標準發。”
“別看職工平時忍氣吞聲,一旦離開企業往往就會算總賬。不少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來我們這里投訴的事項很多,如社保待遇、加班費、高溫津貼等,年休假自然也是少不了的。”金浩提醒有關單位,應切實保障職工的休假權利,實在不能休的應及時支付相應報酬。作為職工,平時應注意收集有關證據,包括考勤記錄、工作文件、工資發放記錄等材料,以便日后作為維權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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