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的業務互相滲透、交叉,目前已成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趨向。中國金融業經過30多年發展也進入了混業經營階段,但是以銀行為主導進行的。
國際上混業經營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全能銀行模式,二是以美國和英國為代表的金融控股集團和母公司模式。
中國自加入WTO以來,金融業開始推進混業經營,例如中國人民銀行出臺有關商業銀行從事中間業務的管理辦法,保監會和證監會聯合出臺有關保險公司運用保險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的規定,各金融機構在“銀證合作”、“銀保合作”“證保合作”等名義下從事一系列交叉業務的創新。
我國比照美國的經驗進行了混業經營的探索,例如光大和中信分別成立了金融控股集團,在同一集團框架內通過成立相互獨立的子公司來從事其他金融業務,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業務。我國商業銀行紛紛成立子公司開展保險、信托、證券、基金、租賃等業務服務,不再受行業限制。目前我國銀行業、保險業都已經拿到了金融的全牌照開展相關業務。
但金融混業經營誘導了多次金融危機。例如美國的1929年的金融危機,就是由于某些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進入股市釀成股災,1933年通過《銀行法》將投資銀行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嚴格劃分開,保證商業銀行避免證券業的風險,被稱為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此法案在1999年被廢止,商業銀行又開始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又成為2007年美國金融危機爆發的重要誘因,美國2010年再次出臺更嚴格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沃克爾法則”對于銀行的混業經營業務有了嚴格限制,包括監督銀行并對其實施杠桿限制,對大型銀行的投機性職業式證券交易活動加以限制,強迫大型銀行在未來幾年剝離大部分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部門。
我國的混業經營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但也帶來了風險。例如因部分銀行信貸資金通過理財、基金等形式進入股市,加劇股市的波動,從2015年6月15日到7月9日,18個交易日,滬指從5178點跌到3373點,造成空前股災,迫使政府啟動緊急救市方案,清理高杠桿的場外配資,清查惡意做空,以穩定股市。可見,金融混業經營風險巨大,如果疏于防范,不僅會使個別金融機構面臨風險,還可能由此出現系統性風險,因此必須加強監管、趨利避害,保證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還是按照分業監管設置的,即“一行三會”通過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來控制其金融業務活動,可稱為機構監管。但隨著混業經營的發展,這種分業監管的格局需要改變。
國際上對混業經營的監管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以英國為代表的統一監管,英國的金融管理服務局(FSA)作為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負責對整個金融業的監督管理。二是以美國為代表的業務管理,由銀行監管機構、證券監管機構、保險監管機構等分別對其業務功能進行監管。
根據我國金融業目前的混業經營現狀及監管機構設置來看,可以借鑒美國的業務監管模式,維持現有監管格局不變,但監管方向要做調整,由機構監管向業務監管轉變。當一家金融機構同時經營若干種金融業務時,其業務活動分別由不同的監管部門進行監管,通過控制各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來控制整個混業經營的風險。
(作者系國家發改委外經所國際金融室副主任 劉翔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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