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抑郁癥多年的李女士就醫時,進入三層天臺墜樓,致多處骨折。今天記者從海淀法院獲知,李女士要求醫院賠償的訴求已被駁回。
李女士于去年7月在丈夫和兒子的陪同下,到醫院就醫。當天是周六,心理科不接診,門診樓只有一層有診室開放,她未能接受心理治療。就在丈夫到藥房為她取胃藥期間,李女士離開兒子,進入三層天臺并墜樓,后經診斷為身體多處骨折。
“我是因為到門診樓三樓找廁所,找不到回診室的路而誤入三層天臺,天臺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致使我墜樓。”李女士認為,作為專業的心理疾病治療醫院,其掛號醫生在知曉她是抑郁癥患者后,未盡到安全注意和保護義務,而且醫院門診樓三樓通往天臺的門未上鎖,導致她不慎墜樓,醫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但在法庭上,院方則提出不同說法。“事發時,醫院工作人員看到李女士坐在三層天臺護欄上欲跳樓,就及時報警并勸阻,可李女士不聽。”院方稱,醫院門診樓一層、二層都有廁所,李女士沒必要到三層找廁所。當天二層、三層無診室開放,而且天臺沒診室,不存在誤入可能。另外,三層天臺外圍設有護欄,若非有意攀爬,不可能發生墜樓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李女士到三層找廁所無法合理解釋,且從三層到天臺外圍尚有一段距離,天臺外圍又有水泥護欄,故李女士稱“誤入天臺失足墜樓”,法院不采信。而天臺外圍設護欄,醫院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另外,李女士并未在醫院進行抑郁癥治療,且不能僅依據患有抑郁癥認定李女士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據此要求醫院承擔超出其醫療責任范圍之外的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李女士是在丈夫和兒子的陪同下到醫院治療,其夫在知曉李女士系抑郁癥患者的情況下離開妻子,由她與未成年兒子單獨相處,致使她自行進入三層平臺墜樓,故李女士的家屬對她的墜樓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最后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記者林靖)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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