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
(記者 張鑫)今天上午,市工商局召開了北京市落實《關于推動建立消費環節賠償先付制度和健全消費爭議快速和解機制的指導意見》動員大會。市工商局介紹了《關于推動建立消費環節賠償先付制度和健全消費爭議快速和解機制的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記者了解到,該《指導意見》將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記者了解到,《指導意見》以“誰銷售誰負責,誰提供服務誰負責”的原則,明確了經營者為消費維權第一責任人。同時,擴大了先行賠付的適用范圍。綜合購物中心、特色商業街區、商場、超市、攤位較多的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網絡交易平臺、電視購物平臺均為先行賠付的適用范圍。
而所謂消費環節賠償先付制度,記者了解到,一方面是指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根據行業特點,自行設立專門的資金用于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時,遵循當場、即時化解消費糾紛的原則,快速和解消費爭議。另一方面是指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與場所內的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消費者投訴賠償先付協議(條款)當出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而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故意拖延處理或者無理拒絕賠付,以及因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撤場等情況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時,由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進行先行賠付。商場、市場和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進行賠償先付后,可以依法或者依約定向有關銷售者、服務者進行追償。
此外,賠償先付的范圍主要包括,因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引起商品或服務價值損失;違約金;售后或安裝等帶來的損失;結算價格高于標價等。
購物小票將不再是唯一憑證
北京市工商局消保處處長陸原介紹,此次指導意見還擴大了消費維權的證據范圍。此前,只憑購物票據為證據,今后消費者在會員制經營單位消費或者通過銀聯卡刷卡消費,會員記錄和刷卡記錄均可以作為消費爭議有效證據。而自身網上購物,網絡平臺的購買記錄、電子化購物憑證、消費者與網絡平臺的溝通記錄等也可作為解決經營者與消費者爭議的有效證據。
同時,記者了解到,指導意見中表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做、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或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
根據相關法規,經營者存在行政部門已經認定不合格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商家卻拖延過15日等行為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北京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該指導意見不具備強制性,但是鼓勵和引導企業執行落實,但對于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工商部門將依法進行執法監督。
作者: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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