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晚報訊(記者許沛潔)一對在夜市擺攤謀生的情侶,原本也算同甘共苦,然而女方突然提出分手,這讓男子深感沮喪。多次挽回無果后,男子索性將女人殺了,繼而服安眠藥自殺。路人報警救活了男子,現如今,男子要為自己殺人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昨日,記者從省高院獲悉,殺人男子高振中終審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苦命鴛鴦各自飛 男子決意要報復
被告人高振中與被害人高某乙多年前結識后共同生活并一起在夜市擺攤謀生,在此期間其向高某乙借款數萬元。2013年4月間,高某乙提出分手后,高振中多次找高某乙意圖修復感情,但均遭拒絕,同時高某乙向其催要借款。
想到高某乙眼里只有錢,不顧多年的感情,加之生于1958年的高振中自認年齡大了,生活也沒了著落,于是多次發送手機短信進行威脅,繼而產生殺死高某乙的想法。
2014年1月16日16時許,被告人高振中準備匕首、伸縮棍等工具趕到城關區西城巷高某乙住處,等候高某乙回家后一起進入室內。高振中再次提起感情問題后與高某乙發生爭吵,便持伸縮棍朝高某乙頭部猛擊數下,見其頭部流血后大聲呼救,便拖入臥室內,持室內菜刀朝其右腳踝部砍擊數刀,又持單刃匕首朝胸腹部猛刺數刀,致高某乙當場死亡。之后,高振中逃離現場。
接下來,被告人高振中丟棄沾有血跡的衣服后,在金地花園附近吞服安眠藥企圖自殺,被過路群眾發現并撥打120使其獲救。
2015年1月14日,蘭州市中院一審后,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高振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高振中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高某甲、蔣某某經濟損失26294元。
金錢與情感糾纏男子不服死緩判決
宣判后,高振中上訴提出:受害人將上訴人置于無法獨自生存的窘境,應承擔過錯責任。他沒有預謀殺死被害人,而是在被害人言語刺激下進行了傷害行為,屬激情犯罪。本案屬感情糾葛引發,一審量刑過重。
受害人家屬上訴提出:一審判決認定本案由感情糾葛引發,屬認定事實錯誤。對被告人量刑畸輕,民事部分判處賠償數額較少。
省高院二審后認為,被告人與被害人的感情糾葛及經濟糾紛引發了本案,但不能因此認定被害人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責任。一審法院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量刑適當。故此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亦不能成立。
對受害人家屬的上訴理由,經審查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案件刑事部分提出上訴沒有法律依據。一審判決對民事部分賠償訴求中符合法律規定的部分已進行了全額支持。據此,法院終審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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