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12月,周先生家購買了新房子,并請來裝修公司,支付了13萬元的裝修費。一個月后,新房裝修完成。可周先生進住后發現裝修出現了很多問題,墻面開裂、瓷磚掉落、地板不平等等。今年年初,擺在客廳的屏風玻璃突然爆裂,周先生的兒子后背被劃傷。周先生請來專業評估機構,對房屋裝修質量進行評估,結果顯示裝修公司使用材料都低于正常水平。周先生找到該裝修公司要說法,但工作人員稱,半年前公司因無力經營,已被另一家公司吞并。那么,前裝修公司被合并,周先生就找不到追討責任的主體了嗎?
律師解答: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認為,消費者自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至消費者向企業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期內,原企業有可能因分立或合并而不復存在。在企業發生合并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向合并后的企業要求賠償;在企業發生分立的情況下,要看企業分立時對其債務承擔協議是如何規定的。如分立協議明確規定對外債務由分立后的一個企業承擔或共同承擔,消費者可向負有償債責任的企業要求賠償,如果企業分立時沒有就對外債務承擔做規定的,消費者可向分立后的任一企業主張賠償。時報記者 馬蘭
(本版案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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