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北京訊】新修訂的廣告法將于9月1日正式實施,這就意味著今后將不能讓未滿10周歲的小“萌娃”作廣告代言人。
今后我們不能在電視廣告中看到可愛的小朋友了嗎?國家工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張國華8月31日表示,兒童不能作代言人并不意味著不能做廣告,兒童可以出現在廣告畫面中進行表演。
新廣告法明確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張國華解釋,廣告代言人具有較高的辨識度,大多為明星或名人;廣告代言人一般為長期的,可與產品形成對應關系,“一說起某個產品就可以想起來”;與表演獲得勞務費用不同,廣告代言人的酬勞一般較高。
他表示,法律作出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兒童屬于無完全行為能力者,進行廣告代言既違背了廣告的真實性原則,也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
同時,新廣告法強化了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法律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作推薦、證明時,必須使用或接受過要代言的產品、服務。如果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還堅持的,代言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高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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