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策略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原大成策略回報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 錄
一、前 言........................................................................................................................................... 2
二、釋 義........................................................................................................................................... 3
三、基金的基本情況 .......................................................................................................................... 6
四、基金份額的發售 .......................................................................................................................... 6
五、基金備案 ...................................................................................................................................... 7
六、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 8
七、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凍結與質押 ............................................................................ 14
八、基金合同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 ................................................................................................ 14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2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 25
十一、基金托管 ................................................................................................................................ 27
十二、基金的銷售 ............................................................................................................................ 27
十三、基金份額的注冊登記 ............................................................................................................ 28
十四、基金的投資 ............................................................................................................................ 29
十五、基金的融資、融券 ................................................................................................................ 36
十六、基金的財產 ............................................................................................................................ 36
十七、基金資產估值 ........................................................................................................................ 37
十八、基金費用與稅收 .................................................................................................................... 42
十九、基金收益與分配 .................................................................................................................... 44
二十、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45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4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49
二十三、違約責任 ............................................................................................................................ 51
二十四、爭議的處理 ........................................................................................................................ 51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52
二十六、業務規則 ............................................................................................................................ 52
二十七、其他事項 ............................................................................................................................ 52
二十八、基金合同當事人蓋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訂地、簽訂日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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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一、前 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范基金運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
售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
原則基礎上,訂立《大成策略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約定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
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本基金合同沖突,以本基
金合同為準。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基金投資者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起,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本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鸱蓊~持有人作為本基金合同當事
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大成策略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核準。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
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
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由于證
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現行法律法規變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項變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關事項變更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權利或權益無不良影響,經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協商一致,并經監管機關備案,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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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進行公告,可以不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即對本合同進行修改。
二、釋 義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策略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大成策略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招募說明書: 指《大成策略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
期更新;
發售公告: 指《大成策略回報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托管協議: 指《大成策略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其任何
有效修訂和補充;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監會: 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證券交易所;
法律法規: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
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于
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運作管理辦法》: 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銷售管理辦法》: 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指《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元: 指人民幣元;
基金合同當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約束,根據本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登記業務: 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
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
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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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注冊登記機構: 指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
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為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
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 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
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 指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和有
效存續并依法可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
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證券投資
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 指經主管部門批準,運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幣資金開展境內
者 證券投資業務的相關主體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召集、召開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
表決的會議;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基
金份額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超過 3 個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滿,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募集金額超過
核準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及最低募集金額,并且基金份額持
有人人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基金管理人依
據《基金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后,中國證監會的
書面確認之日;
存續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終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按照本基金合同
規定的程序終止本基金合同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認購: 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申請購買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
基金份額的行為;
贖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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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出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轉換: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該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
轉托管: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從同一
個基金賬戶下的一個交易賬戶指定到另一交易賬戶進行交易
的行為;
投資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投資時,向基金托管人發
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代銷機構: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本基金認購、申購、贖回和
其他基金業務的機構;
銷售機構: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銷機構;
基金銷售網點: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指定媒介: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和互聯網網
站;
基金賬戶: 指注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注冊
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
戶;
交易賬戶: 指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
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的基金份額的變動
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開放日: 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T 日: 指銷售機構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個工作日,n 指自然數;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資產總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申購款以
及以其他資產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財產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凈值: 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 指基金資產凈值除以基金份額余額所得的基金份額的價值;
基金資產估值: 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
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不可抗力: 指任何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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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政府征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
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蛲V菇灰椎?。
三、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大成策略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混合型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投資目標: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兼顧當期收益;同時,實施積極
的分紅政策,回報投資者。
(五)基金份額初始面值和認購費用:基金份額初始面值是人民幣 1.00 元;本基金認
購費率不高于認購金額(含認購費)的 5%,實際執行費率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額總額: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 2 億份。
(七)基金存續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具體發售時間由基金管理人根據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確定并披露。
(二)發售方式
本基金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向投資者公開發售。
(三)發售對象
本基金的發售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
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禁止購買證券投資基金者除外)。
(四)認購原則
1.基金份額的認購采用金額認購方式;
2.投資者認購基金份額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認購款項;
3.募集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已被注冊登記機構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撤
銷;
4.認購期間單個投資者的累計認購規模沒有限制。
(五)認購費用以及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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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本基金采用金額認購方法,認購費用以認購金額為基數采用比例費率或者定額費率等計
算。本基金認購費率不高于認購金額(含認購費)的 5%,實際執行費率在招募說明書中載
明。
本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客戶服務等募集期
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本基金目前開通前端收費模式,將來根據市場發展狀況和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的規定,
可能增加新的收費模式,也可能相應增加新的基金份額種類,并可能需計算新基金份額類別
的基金份額凈值。增加新的收費模式,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的規定,履行適當的程
序,并及時公告。新的收費模式的具體業務規則,請見有關公告、通知。前端收費模式下的
認購份額計算方法如下: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利息)/ 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上述計算結果(包括認購份額)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六)認購數額限制
投資者認購本基金的最低認購金額詳見招募說明書、份額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七)募集期間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本基金認購款項在募集期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的具體金額,以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計算并確認的結果為準。
(八)基金募集規模
本基金設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具體情況請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等有關公告?;鸷贤?/p>
效后,基金規模不受首次募集規模上限的限制。
(九)募集期間的資金與費用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五、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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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本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在滿足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 2 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 2
億元人民幣,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 200 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相關
法律法規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二)基金的備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具備上述基金備案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
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且基金合同生效?;鸸芾砣藨?/p>
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的處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基金備案條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鸸芾砣藨?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 30 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認購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內,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
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
方式或與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六、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一)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銷機構。
投資者可以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
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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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本基金為投資者辦理申購與贖回等基金業務的時間即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辦理時間詳見招募說明書或銷售機構發布的公告、通
知。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
間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公告。
2.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的申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過 3 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本基金的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過 3 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與贖回開始時間后,由基金管理人最遲于開放前 2 日在至少一種中
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開放時間結束前撤銷,在當日的開放時間結束后
不得撤銷;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權益的情
況下調整上述原則,但最遲應在新原則實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提出
基金投資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
請。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
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
2.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
投資者 T 日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注冊登記機構在 T+1 日對該交易申請的有效性進
行確認,在 T+2 日后(包括該日)投資者可向銷售機構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
申購與贖回的成交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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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交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
或無效,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通過注冊登記機構按規定向投資者支付贖回款
項。贖回款項在自受理基金投資者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不超過 7 個工作日的時間內劃往投資
者銀行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贖回款項的支付辦法按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者首次申購最低金額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具體規定詳
見招募說明書等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每次申請贖回的最低份額,具體規定詳見招募
說明書等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每個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具體規定
詳見招募說明書等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詳見招募說明
書等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事先設定基金規模,當本基金規模超過事先設定的規模時,基金管理
人有權暫停申購,具體規定詳見招募說明書等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權益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以上限
制進行調整,最遲于調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六)申購和贖回的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費用
本基金申購費用由基金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
售、客戶服務等各項費用。
本基金申購費率最高不超過 5%,具體收費方式詳見招募說明書等相關公告。
2.贖回費用
本基金贖回費用由基金贖回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本基金贖回費率最高不超過贖回總金額的 5%。贖回費在扣除手續費后,余額不低于贖
回費總額 25%的部分,應當歸入基金財產。具體費率詳見招募說明書等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范圍內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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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費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最遲于實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七)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
關于基金收費模式的分類與基金份額的分類,請參見本基金合同第四章“基金份額的發
售”之第(五)節。前端收費模式下的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 T 日基金份額凈值
上述計算結果(包括申購份額)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八)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前端收費模式下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之后的余額。其中: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 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
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九)申購與贖回的注冊登記
1.投資者 T 日申購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并辦
理注冊登記手續,自 T+2 日起的贖回開放日內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2.投資者 T 日贖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者扣除權益并辦
理相應的注冊登記手續。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應
于實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贖回申請總數與基金轉換申請轉出份額總數之和扣除申購申請
總數及基金轉換申請轉入份額總數的余額)申請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 10%時,為
巨額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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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
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
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資產凈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
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 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予以延期辦理。對于
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
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當日贖回申請中未被受理部分,除投資者
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外,自動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依照
上述規定轉入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將按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申請總量
確定贖回份額及以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準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
回為止。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3 個交易日內通過郵寄、傳
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至少
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連續兩個開放日以上(含兩個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
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基金財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
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個別投資者的申購、贖回過于頻繁,導致基金的交易費用和變現成本增加,或使得
基金管理人無法順利實施投資策略,繼續接受其申購可能對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
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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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暫停接受某些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時,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
戶。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申購申請時,應當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及時公告、通
知。在暫停申購的情形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并予以公告、通知。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支付贖回款項;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基金發生巨額贖回,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可以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況;
(4)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鹳Y產估值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及時公告。已接受
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當按單個贖回申請人已被
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余部分在后續開放
日予以支付。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及時公告。
3.暫停基金的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
會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2)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兩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
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
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復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
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
介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
份額凈值。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提供本
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服務?;疝D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
-13-
基金合同
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凍結與質押
(一)非交易過戶是指不采用申購、贖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按照
一定規則從某一投資者基金賬戶轉移到另一投資者基金賬戶的行為,包括繼承、捐贈、強制
執行等,及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其他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
須是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等。其中:
1.“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2.“捐贈”僅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其
他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社會團體;
3.“強制執行”是指國家有權機關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額強制執行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二)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必須提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規定的相關資料,并通過其銷售
渠道向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統一申請辦理。
(三)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相關規定辦理;申請人按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規定的
標準繳納過戶費用。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辦理其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的轉托管手續。轉托管在轉
出方進行申報,基金份額轉托管一次完成。投資者于 T 日轉托管基金份額成功后,轉托管
份額于 T+1 日到達轉入方網點,投資者可于 T+2 日起在開放日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五)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的凍結與
解凍?;鹳~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包括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
一并凍結。
(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將可以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
金業務,并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八、基金合同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名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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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 號招商銀行大廈 32 層
法定代表人:劉卓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1999】10 號
經營范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運作基金財產;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并公布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轉托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得基
金管理費,收取認購費、申購費、基金贖回手續費及其他事先核準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
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法律
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基金財產、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
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
的利益;
(7)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代銷機構,并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對基金代銷
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注冊
登記業務,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增加或減少交易模式;
(10)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1)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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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2)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資于其
他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
行為;
(15)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并確定
有關費率;
(18)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
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8)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10)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2)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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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6)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7)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
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償;
(2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25 號中國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雙寧
成立時間: 1992 年 8 月 18 日
注冊資本:404.3479 億元人民幣
批準設立機關:國務院
批準設立文號:國函[1992]7 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2】75 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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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
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鹭敭a的完整和獨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1)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
為,還應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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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持有人大會;
(17)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8)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1.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
件。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
訴訟;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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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召開原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的授權代表共同組成。基
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表決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持有人大會決議須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鸱蓊~持有人大會通過事項自表
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二)召開事由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更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
準的除外;
5.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6.變更基金類別;
7.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8.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三)以下情況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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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實質性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3.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鸸芾砣藨斪允盏綍嫣嶙h之日起 10 日
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
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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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前 30 天,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
定媒介上公告通知?;鸱蓊~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鸱蓊~持有人
大會通知將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4.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6.如采用通訊表決方式,還應載明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
系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決的截止日以及表決票的送達地址等內容;
7.召集人認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
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六)開會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
書面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
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基
金份額不少于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后、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于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2-
基金合同
2.召集人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額不少于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他代表,同
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
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
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七)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限為本條前述第(二)款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范圍內的
事項。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須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
提案。
(3)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①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②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
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須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
序進行審議。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
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
隔不少于 6 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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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議事程序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 2 個工作日在公證機構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
報經中國證監會備案,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八)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特別決議
對于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含 2/3)通過。
(2)一般決議
對于一般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通
過。
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或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
金合并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
項表決。
(九)計票
1.現場開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為召集人授權出席大會的代表,如大會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如果基金管
理人為召集人,則監督員由基金托管人擔任;如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監督員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
舉 3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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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如果大會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
果大會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對
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
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擔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計票過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則參加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推舉 3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
表共同擔任監票人進行計票。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會召集人聘請的公證機關的公證員進行計票。
(十)生效與公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基金法》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
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鸱蓊~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
起生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項目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議經持有人表決通過后方可執行。
3.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約束力?;鸸芾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決定。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自表決通過后 2 日內,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
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
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須更換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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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須更換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須在 6 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產生前,中國證監會可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 6 個月內對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須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3 以上表決權通過方為有效。
(3)備案并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經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 2
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
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管理人或者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者臨時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5)審計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
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6)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本基金應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有關的字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須在 6 個月內選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產生前,中國證監會可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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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 6 個月內對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須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3 以上表決權通過方為有效。
(3)備案并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后 2
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
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臨時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5)審計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
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并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十一、基金托管
本基金財產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訂立《大成策略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以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登記、基金財產的保管、基金財
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鹭敭a的安全,保護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十二、基金的銷售
(一)本基金的銷售業務指接受投資者申請為其辦理本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定期定額投資和客戶服務等業務。
(二)本基金的銷售業務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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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認購、申購、贖回等業務的,應與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
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之間在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等事宜中的權利和
義務,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銷售機構應嚴
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的銷售業務。
基金管理人及代銷機構等相關機構,應友好協商、積極配合,支持和鼓勵基金銷售模式
的不斷改進和交易手段的不斷完善。
十三、基金份額的注冊登記
(一)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注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
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二)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
理?;鸸芾砣宋衅渌麢C構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
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投
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和其他相關服務機構,應與注冊登記機構一道,友
好協商、互相配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注冊登記業務的順利進行及其合理改進,保護基
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注冊登記機構享有如下權利:
1.取得注冊登記費;
2.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注冊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
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注冊登記機構承擔如下義務:
1.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2.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
3.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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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的申購與贖回等業務記錄 15 年以上;
6.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
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有關公告的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務;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四、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兼顧當期收益;同時,實施積極的分紅政策,回報投資
者。
(二)投資范圍
1.本基金投資于國內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權證、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及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的股票投資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的 60%-95%;權證投資比例范圍為基金資
產的 0%-3%;債券投資比例范圍為基金資產的 0%-35%;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比例范圍為基
金資產的 0%-20%;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
3.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后允許基金投資其他證券市場或者其他品種或變更權證、
資產支持證券等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相應調整本基金的投資
范圍、投資比例規定。
(三)投資理念
“以處于合理估值范圍內的價格投資于具有持續穩定高分紅記錄的企業、具備持續穩定
分紅潛力的企業以及成長性良好的企業,并在堅持長期投資的基礎上,通過積極的配置策略,
應對短期波動,獲取超額收益”是本基金的核心投資理念。
(四)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采取趨勢投資策略進行總體資產配置;在行業配置、個股
投資上分別實施行業輪動投資策略、核心-衛星策略、價值投資策略、買入并持有策略,以
期在承擔中高風險的前提下獲取盡可能高的投資收益;同時,強調收益管理,實施收益管理
策略,以期在增長期及時鎖定收益,制度性的減少未來可能的下跌風險,增加投資總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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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總體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股票投資為主、債券投資為輔進行積極資產配置。其中,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
的比例范圍為 60%-95%;債券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范圍為 0%-35%;現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
本基金采取趨勢投資策略進行總體資產配置,即通過對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及其政策動
態、貨幣金融運行狀況及其政策動態、證券市場運行狀況及其政策動態等因素“自上而下”
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形成對各個市場的趨勢判斷,在此基礎上基于穩健的戰略資產配置策略
和積極的戰術資產配置策略,確定組合中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比例。
2.行業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行業輪動投資策略進行行業配置,即緊密跟蹤國家產業和行業經濟運行狀況
及其政策動態,關注產業結構調整,通過行業周期分析、行業特征指標分析、行業內競爭結
構分析以及國際產業遷移進程分析等確定本基金各行業的投資比例,當預計某個行業的投資
收益率發生變化時,動態調整各行業的投資比例。同時,利用數量化模型優化行業組合,增
強本基金行業配置效率。
本基金將重點投資于符合國家宏觀經濟和產業發展政策,與國民經濟增長高度相關,能
夠適應、滿足、推動消費升級及產業升級等需要,具有壟斷特征以及高附加值等行業,適時
采用行業集中或者行業分散策略,獲取行業超額收益,平抑宏觀經濟的周期性變化對股價波
動帶來的影響,保持基金分紅水平與凈值的長期協調穩定增長。
3.個股選擇策略
本基金采用核心-衛星策略,進行股票資產配置,即本基金股票資產主要投資于紅利股,
同時兼顧成長股的投資,以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資本增值;本基金投資于紅利股不低于基金
股票資產的 80%。
本基金對于紅利股、成長股分別采用價值投資策略、買入并持有策略進行投資。
(1)紅利股
對于紅利股投資,本基金采用價值投資策略,即適時評估紅利股的內在價值,并與其市
場價格進行比較,投資處于合理估值范圍內的紅利股。紅利股是指過去兩年有分紅記錄的上
市公司。本基金將綜合考察企業的歷史分紅記錄、現有分紅能力、流動性等特征,挖掘具有
長期分紅潛力的紅利股企業進行投資。主要考核標準包括:
① 歷史分紅記錄良好,過去兩年連續分紅;
② 現金紅利派息率高于市場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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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③ 短期負債率較低,長期負債率處于合理范圍以內,自由現金流良好。
(2)成長股
對于成長股的投資,本基金采用買入并持有投資策略,即通過精選具備持續成長潛力的
股票進行長期投資,充分分享由于股票市場價值不斷上升所帶來的收益。本基金將綜合考察
企業估值水平、盈利能力、管理層能力、核心競爭力等特征,選擇具有持續增長能力的企業
投資。主要考核標準包括:
① 主營業務清晰,成長性良好
企業的盈利能力取決于主營業務的盈利能力。主營業務突出、成長性良好的企業具有較
高的投資價值。本基金將深入分析企業的利潤構成,通過對每股收益、每股收益增長率、凈
資產收益率等指標的定量分析,評價企業的盈利能力。
② 具備高效的管理團隊,重視股東利益
企業的管理團隊對企業的發展方向、資源的配置效率起著重要作用。本基金將通過實地
調研、高層訪談等方式對企業管理層的管理能力、團隊氛圍、是否重視股東利益、是否具有
制定和調整企業發展戰略的能力等特征進行定性分析。
③ 具備核心競爭優勢
資源獨占、技術領先、品牌優勢、企業凝聚力等特質所形成的核心競爭力是企業長期積
累的結果,也是企業寶貴的無形資產,有助于企業以較低的成本獲取較高的收益。本基金將
通過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深入挖掘企業的核心競爭優勢。
本基金將密切跟蹤市場變化,結合本基金收益實現情況,適時調整(1)、(2)兩個層面
的權重分配,以期達至最優組合績效。
4.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債券投資將采取較為積極的策略,通過利率預測分析、收益率曲線變動分析、
債券信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等,力求在保證基金資產總體的安全性、流動性的基礎上獲
取一定的穩定收益。
(1)利率預測分析
準確預測未來利率走勢能為債券投資帶來超額收益。當預期利率下調時,適當加大組合
中長久期債券的投資比例,為債券組合獲取價差收益;當預期利率上升時,減少長久期債券
的投資,降低債券組合的久期,以控制利率風險。
(2)收益率曲線變動分析
收益率曲線會隨著時間、市場情況、市場主體的預期變化而改變。本基金通過預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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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率曲線形狀的變化,調整債券組合內部品種的比例獲得投資收益。
(3)債券信用分析
本基金通過對債券的發行者、流動性、所處行業等因素進行深入、細致的調研,準確評
價債券的違約概率,提早預測債券評級的改變,捕捉價格優勢或套利機會。
(4)收益率利差分析
本基金將在預測和分析同一市場不同板塊之間、不同市場的同一品種之間、不同市場不
同板塊之間的收益率利差的基礎上,采取積極投資策略,選擇適當品種,獲取投資收益。
5.其他金融工具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投資風險和保障基金財產安全的前提下,對權證進行投資。權證投資策略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主要采用市場公認的多種期權定價模型對權證進行定價,作為權證
投資的價值基準;根據權證對應公司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結合權證理論價值進行權證的趨勢
投資;利用權證衍生工具的特性,通過權證與證券的組合投資,來達到改善組合風險收益特
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桿交易策略、看跌保護組合策略、保護組合成本策略、獲利保護
策略、買入跨式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和把握市場交易機會等策略投資資
產支持證券,在嚴格控制風險的情況下,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風險調整后的收
益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本基金將在充分考慮收益性、流動性和風險特征的基礎上,積極運用監管機構允許基金
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以期降低組合風險,鎖定既有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基金資產的保
值、增值。
6.收益管理策略
本基金強調對收益的管理,以期在增長期及時鎖定收益,制度性的減少未來可能的下跌
風險,增加投資總收益。
本基金的收益管理策略分別體現在類屬資產配置、股票投資、風險管理工具的運用和定
期收益監控四個方面。本基金在類屬資產配置過程中重視趨勢預測,及時調整組合風險水平;
本基金在股票投資過程中,重視短期收益和長期資本增值的匹配;本基金采用積極策略運用
風險管理工具,對沖風險、鎖定收益;本基金在運作過程中將制度性的按季監控收益實現狀
態,綜合考慮證券市場趨勢、投資計劃安排等因素,在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
最大限度的積極分配收益。
(五)投資組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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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資產配置和行業配置的決策程序
(1)資產配置
宏觀研究員就政治形勢、政策趨勢、宏觀經濟形勢、利率走勢以及證券市場發展趨勢等
進行分析,向投資決策委員會和基金經理提交研究報告。
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相關報告,對市場中長期發展趨勢做判斷,向基金經理提出資產配
置指導性意見。
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指導性意見并結合自己的研究分析結果,擬定基金資產
配置建議書,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基金資產配置建議書的可行性進行分析,形成投資決議并授權基金經
理執行。
(2)行業配置
基金經理綜合各行業研究員的研究成果,根據不同行業景氣的周期變化,向投資決策委
員會提交行業配置建議書。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批準后,基金經理制定詳細的行業配置計劃并
經授權后執行。
2.投資品種選擇的決策程序
(1)股票投資的決策程序
本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必須已經進入本基金股票投資備選庫,進入備選庫的股票必須
經過股票投資基本庫、股票投資初選庫和股票投資備選庫的篩選程序,具體過程如下:
① 研究員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判斷股票是否存在明顯風險,確定股票投資
基本庫;
② 研究員通過大量研讀券商研究報告,根據自己的綜合分析判斷,在股票投資基本庫
的基礎上確定股票投資初選庫;
③ 研究員選擇初選庫中的股票,進行深入分析和實地調研后,提交投資研究聯席會議
討論。投資研究聯席會議經過充分討論和論證,確定該股票是否進入股票投資備選庫;
④ 基金經理從股票投資備選庫中選擇股票構建投資組合。
(2)債券投資的決策程序
本基金投資的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含可轉換債券)等債券品種。
基金經理根據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的資產配置計劃,向債券投資研究員提出債券投資
需求,債券投資研究員在對利率變動趨勢、債券市場發展方向和各債券品種的流動性、安全
性和收益性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債券投資建議。基金經理根據債券投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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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員的債券投資建議,制定債券投資方案。
3.交易指令的下達和執行
基金管理人設置獨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經理下達的投資指令通過集中交易室實施。集
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經理的投資指令后,根據有關規定對投資指令的合規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進行檢查,確保投資指令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執行。
4.投資風險的監控和管理
(1)監察稽核部對投資風險的日常監管
監察稽核部通過交易系統檢查包括投資集中度、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禁止、投資限制、
投資權限等交易情況。
(2)基金績效評估和風險管理
基金管理人設有基金績效評估和風險管理小組,定期向基金績效評估和風險管理會議提
交基金績效評估和風險管理報告?;鸾浝砀鶕鹂冃гu估和風險管理會議的意見對投資
組合進行調整。
(六)業績比較基準
80%×滬深 300 指數+20%×中債綜合指數
本基金作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資比例范圍為 60%-95%,債券投資比例范圍為 0%-
35%,所以采用股票指數和債券指數加權復合的方法構建業績比較基準。由于滬深 300 指數
是反映滬深兩市 A 股綜合表現的跨市場成份指數,中債綜合指數全面反映債券市場價格變
動趨勢的指數,兩者均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因此,選擇滬深 300 指數作為股票投資部分
的業績比較基準,同時,選取中債綜合指數作為債券投資部分的比較基準。
如果指數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有關指數或更改指數名稱或今后市場出現更適用于本
基金的指數,本基金可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變更業績比較基準,
并及時公告。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屬于風險收益水平適中的混合型基金品種,其長期平均的預期收益和風險低于股
票基金,高于債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
(八)投資限制和禁止行為
1.投資限制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須遵守以下限制:
(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時,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基金總資產,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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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4)本基金投資于股權分置改革中發行的權證,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 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
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20%;
(11)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 5%;
(12)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 140%;
(13)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關于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規定;
(14)遵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
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2.禁止行為
依據《基金法》,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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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
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利益沖突,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如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限制和禁止行為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將履行
適當程序后相應變更或取消上述強制性規定。
(九)投資組合比例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資證券項下權利的原則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本基金獨立行使股東及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1.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或發債公司的直接經營管理;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有利于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十五、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十六、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申購款以及以其
他資產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財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本基金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本基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開立基金專用銀行存款賬戶以及證券賬戶,與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自有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
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及處分
1.本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p>
-36-
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
益,歸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
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范圍。
4、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
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七、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并
為基金份額提供計價依據。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
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三)估值原則
1.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有市價的,應采用市價確定公允價值;估值
日無市價,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采用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2.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無市價,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
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了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資產凈值存在較大影響,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等因素,調整最近交
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3.當投資品種不再存在活躍市場,且其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存
在較大影響,可采用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
值技術,確定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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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計量;
2)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
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4)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
允價值。
(3)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
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
-(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方法:
(1)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選取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凈價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照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按估值
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
(3)發行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4)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
術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5)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
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
-(5)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
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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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權證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權證,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權證按估值
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權證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
值;
未上市交易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
況下,按成本計量;
(2)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
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小項規
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
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3)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因,雙方協商解決。
5.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
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
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
(六)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 0.001 元,小數點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鸸芾砣嗣總€開放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七)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鹳Y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 3 位以內(含第 3 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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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或代銷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
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
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
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
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
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
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
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
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
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
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
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
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
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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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費
用,應列入基金費用,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
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
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
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登記
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凈值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八)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
金資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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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基金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
負責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并發送給基
金托管人?;鹜泄苋藢糁涤嬎憬Y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
凈值予以公布。
(十)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項、債券估值方法的第(6)項
或權證估值方法的第(2)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
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
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八、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銀行匯劃費用;
8.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 1.50%年費率計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費率為 1.50%。
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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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E 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對于已確認的管理費,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個工作日
內,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 0.25%年費率計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費率為 0.25%。
計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托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對于已確認的托管費,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個工作日
內,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取。
3.本條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項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
協議的規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
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不得從
基金財產中列支,其他具體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四)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等相
關費率或改變收費模式。調高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等相關費率,須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審議,除非獲得監管機構的豁免、基金合同或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調低基金管
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等相關費率或在不提高整體費率水平的情況下改變收費模式,無須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若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許可本基金或本類型的基金采取持續性銷售服務費模式,則
本基金可以依法引入持續性銷售服務費收費模式;若引入該類收費模式沒有增加現有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費用負擔,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
外。
基金管理人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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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五)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十九、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收益的構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3.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等
項目后的余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將獲取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
金份額進行再投資,紅利再投資部分以除息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計算基準,確定再投資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后,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不超過 12 次;
6.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可供分配收益的 60%?;鸷贤М斈?/p>
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載明基金收益的范圍、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
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關手續費等內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規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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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收益分配采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2.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
二十、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3.會計核算制度按國家有關的會計核算制度執行。
4.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5.本基金會計責任人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
格的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基金會計,但該會計師事務所不能同時從事本基金的審計業
務。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獨立的、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
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等對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經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管理人應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后 2 日內
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運作管理辦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其實施準
則、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
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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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將招募
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各自公司網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 6 個月結束之日起 45 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
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并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
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述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
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份額銷售網點查閱或復制前述
信息資料。
(六)定期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有關證券投資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的相關文件的規定單獨編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內容
進行復核。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1.基金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90 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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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并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于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鹉甓葓蟾娴呢攧?/p>
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2.基金半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60 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報告,并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季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
季度報告,并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
度報告。
(七)臨時報告與公告
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
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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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6.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 0.5%;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基金變更、增加、減少基金代銷機構;
20.基金更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
21.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2.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5.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后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
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九)公開澄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
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
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本基金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為方便投資者交易本基金,可增加信息披露的范
圍。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招募說明書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銷機構的住所,
投資者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印件。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資者可免費
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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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以下變更基金合同的事項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
標準的除外;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6)變更基金類別;
(7)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8)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9)基金合同等約定的其他事項。
2.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自持有人大會表
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3.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本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
改,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而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職責的;
4.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而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職責的;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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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自基金合同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成立基金財產清
算組,在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財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
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3)基金財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
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基金財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基金財產清算組根據基金財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3)基金財產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財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5)制作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
(7)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8)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2)、(3)小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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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 5 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違約責任
(一)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金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
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
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基金合同,給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或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
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發生下列情況時,當事人可以免責: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作為或
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在沒有欺詐或過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進行
的投資所造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五)在發生一方或多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
(六)本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其他當事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
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
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二十四、爭議的處理
(一)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因本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可通過
友好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 60 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
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
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三)除爭議所涉內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當由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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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結束,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并獲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
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查閱;投資者也可復印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但若有歧義,則應以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正本為準。
二十六、業務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遵守基金管理人或注冊登記機構等相關機構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及
其更新的各項業務規則。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基金管理人或注冊登記機構等相關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
訂、解釋與修改相關業務規則,必要時須報監管機關備案。
二十七、其他事項
(一)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機構設置、職能劃分可能會發生變化,職能
也可能會相應地做出調整,但不得影響本基金的投資理念、投資目標、投資范圍和投資運作。
(二)本基金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基金合同當事人各方通過監管機構規定的程序依據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協商處理。
二十八、基金合同當事人蓋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訂地、簽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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