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價值28萬的全新勝達汽車,出售前在4S店更換過后視鏡等,出售時沒有將此信息告知買車人蘭先生,為此,法院一審認定4S店的行為是欺詐行為,判決4S店退車退款的同時,還要向蘭先生雙倍賠償購車款56萬余元。4S店不服上訴。昨日,這起購車糾紛案在成都中院二審開庭。法庭上,雙方圍繞“汽車售前更換零部件”究竟屬于售前的“生產行為”還是售后的“維修行為”以及售前更換零部件是否必須告訴買車人、4S店要不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等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新車首保
被發現換過零部件
2014年6月2日,家住遂寧的蘭先生支付28萬全款后,在位于成都的四川申蓉裕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臺白色的北京現代新勝達轎車。按照購車合同的規定,該車的首保條件為6個月或5000公里。蘭先生于同年10月在當地4S店對車輛進行首保時,被告知車輛不符合免費首保條件,系統顯示該車的銷售日期為2013年11月29日,銷售已超半年。
蘭先生于是申請當地法院對當地4S店系統中這組證據進行了保全。據保全的車輛信息顯示,該車生產日期為2013年5月24日,銷售日期和保修適用日期均為2013年11月29日,車輛登記顏色為黑色,與實際顏色不符。
蘭先生隨后與銷售商四川申蓉裕豐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為申蓉裕豐公司)進行協商溝通,并向工商部門進行了投訴,均未果。蘭先生認為,自己所買的車輛可能是銷售過的舊車,于是向武侯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退車退款并給予雙倍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均出示了爭議轎車位于申蓉汽車營銷服務管理系統(北京現代)的登記信息。該系統信息顯示,車輛全新勝達轎車購車時間為2013年10月22日,外觀為黑色,車輛在出售給蘭先生前,先后出現了兩次接車信息和保修索賠信息。
法院一審
判4S店退款并賠56萬元
武侯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除有特別約定外,汽車銷售者向消費者出售的車輛應為沒有使用或維修過的新車。這起案件中,涉案車輛曾進行過“換右后視鏡”和“右后視鏡噴漆”的維修,但申蓉裕豐公司未將該情況如實告知買車人蘭先生,據此法院支持蘭先生關于退車退款的請求。
對于雙倍賠償的請求,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申蓉裕豐公司未將車輛曾經進行維修的事實如實告知,未履行告知義務,構成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法院對蘭先生雙倍賠償的請求予以支持。
對于申蓉裕豐公司辯稱的維修理賠記錄系根據廠商的新車庫存管理制度而進行的檢查和檢修,不屬于保險理賠,法院認為,涉案車輛在生產廠商交付申蓉裕豐公司后,在申蓉裕豐公司進行了維修,無論出于何種原因,均造成了車輛的瑕疵,銷售中都應當履行告知義務,據此對申蓉裕豐公司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
經審理后,武侯區法院判決,申蓉裕豐公司退車退款的同時,向車主蘭先生雙倍賠償購車款56.16萬元。一審判決后,申蓉裕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焦點
售前換零部件是否必須告知車主
在昨日的庭審中,對于車輛在出售給蘭先生前就更換過后視鏡的事實,申蓉裕豐公司并不否認。但他們并不認為這是銷售環節上的“維修行為”,而是屬于車輛售前的“生產行為”。
申蓉裕豐公司稱,爭議車輛在出售前屬于庫存新車,在運輸過程中可能出現零部件損傷,對此銷售商可自行更換零部件,并向廠家理賠,不屬于保險理賠范疇,法院不能據此認定該車是“有過維修記錄的舊車”。申蓉裕豐公司還表示,庫存新車售前質檢情況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列舉的應告知消費者的商品信息,因此其未告知蘭先生更換過后視鏡,不屬于未履行告知義務,更不屬于欺詐行為,因此法院不能判決對申蓉裕豐公司給予懲罰性賠償。
對此,蘭先生則提出,申蓉裕豐公司提供的車輛登記信息印證了該車在賣給自己前,就已有過兩次維修記錄,產生了維修費用,并且車輛的登記顏色與實際顏色不符,這足以證明爭議車輛系多次出售的舊車。對于這樣一輛瑕疵汽車,銷售商肯定有義務告知買車人,申蓉裕豐公司未告知,屬于欺詐行為,應該依法給予懲罰性賠償。
對于車輛的實際顏色與登記顏色不符的問題,申蓉裕豐公司稱系車輛入庫登記時,誤將白色登記成了黑色,車輛從未實際變更過顏色。對此,蘭先生認為,這一登記信息印證了車輛經過多次銷售,不排除從黑色改成了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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