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日前正式公布,其已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進行相應修改,刪除原辦法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存貸比應不高于75%”的要求,同時在流動性風險監測部分新增第四十六條“銀監會應當持續監測商業銀行存貸比的變動情況”,明確了存貸比作為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的使用方法。
存貸比指標調整后應如何發揮作用一直是業內普遍關心的問題。具體來看,修訂后的辦法在第四十六條中明確規定,銀監會應當持續監測商業銀行存貸比的變動情況,當商業銀行出現存貸比指標波動較大、快速或持續單向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業銀行風險變化,必要時進行風險提示或要求商業銀行采取相關措施。
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已經中國銀監會2015年第18次主席會議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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