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網 訊 每日新報記者 郭曉瑩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印發《關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及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天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補繳費、待遇享受以及退休人員醫保待遇與單位繳費脫鉤等方面執行新規定,加大了維護參保人員權益的力度。
1 取消兩項審批
一、取消用人單位由大病統籌模式變更按統賬結合模式參保審批。對已經按大病統籌模式(單位繳費比例8%)參保的單位,申請按統賬結合模式(單位繳費比例11%,職工繳費比例2%)參保,在按規定為退休人員一次性繳納5年個人賬戶所需醫療保險費后,即可由社保經辦機構直接辦理變更。自變更之月起,職工及退休人員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二、取消退休人員享受醫保待遇與單位繳費脫鉤審批。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因故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期間,以及破產、撤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包括只有退休人員而無在職職工繼續繳費等)的單位,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繼續按規定報銷,不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2 規范三項管理
一、新參保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按照統賬結合模式參保。職工自參保繳費之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并建立醫保個人賬戶。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保,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救助費。職工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分別由基本醫保基金、大額醫療費救助資金和意外傷害附加保險資金按規定報銷。
二、單位由統賬結合模式變更按大病統籌模式參保繳費需按程序辦理。已經按統賬結合模式參保繳費的單位,因連續兩年(含)以上生產經營虧損,繼續按統賬結合模式參保繳費確有困難的,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可以按照用人單位申請、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核實、社保經辦機構變更的程序,改為按大病統籌模式參保繳費。職工享受的醫保待遇不變,不建立個人賬戶。
三、補繳醫療保險費按規定加收利息和滯納金。為防止因斷繳、欠繳而影響職工醫保待遇,《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補繳2011年6月份(含)以前的醫療保險費,按照《天津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加收利息;補繳2011年7月份(含)以后的醫療保險費,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個人參保人員補繳醫療保險費,按規定加收利息。
3 推出七項便利
一、單位職工中斷繳費不超過三個月并按時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可報銷。《通知》規定,單位職工連續中斷繳費不超過三個月,并且當年中斷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辦理補繳的,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
二、靈活就業人員個人可以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通知》明確,按照個人參保的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一并按大病統籌模式(個人繳費比例8%)參加職工醫保,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救助費。
自連續繳費滿六個月起,本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不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其中,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人員,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兩個月內參加職工醫保的,以及參加天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向前補繳費的人員,一并參加職工醫保并向前連續補繳五年及以上醫療保險費的,從參保繳費之月起即可享受醫保待遇,無需待連續繳費滿六個月后。
三、個人參保人員補繳補支付的中斷繳費期由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為滿足個人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需求,《通知》規定,個人參保人員連續繳費滿六個月后中斷繳費不超過六個月,并且當年中斷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辦理補繳的,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
四、個人參保人員中斷繳費及時足額補繳的視為連續繳費。個人參保人員連續繳費未滿六個月中斷繳費,且在中斷繳費起六個月內恢復繳費并及時足額補繳的,視為連續繳費。自連續繳費滿六個月起,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
五、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年限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單位職工或個人參保人員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醫療保險費或向前補繳醫療保險費,其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年限,作為在辦理退休時計算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退休后醫保待遇的依據。
六、繳費年限不足可補繳。《通知》明確,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醫療保險費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在天津實際繳費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但應按規定繳納當年度大額醫療救助費,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醫療保險費不足規定年限的,可以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按照當年繳費標準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補足單位及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對于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因繳費年限不足暫不能享受醫保待遇的,也可以按規定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自補足之月起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其中:單位退休人員補足所差年限,按照辦理補繳時單位參保繳費模式和上年度天津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辦理;個人參保退休人員補足所差年限,按照辦理補繳時個人參保規定的當年繳費基數辦理。
七、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人員個人賬戶可一次性結清。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一次性與個人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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