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28日電 (馬德林)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8日發布《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檢察人員應當對其履行檢察職責的行為承擔司法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終身負責制意味著只要檢察人員對承辦的案件應當承擔司法責任,無論他們是在職還是退休,是在檢察機關還是調到其他部門工作,無論經過多長時間,都要按照規定啟動問責程序,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處理。”最高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王光輝在當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如是說。
據介紹,意見對檢察人員司法責任的界定不限于錯案責任,包括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活動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責任、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以及監督管理責任三大類。王光輝說,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責任實際上是一種行為責任,只要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中故意實施了有關行為或不作為,就應該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對此,意見規定了11種情形。對于重大過失的責任,不僅要求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還要具有因重大過失而產生的嚴重后果,包括造成錯案、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等,對此,意見規定了8種情形。
意見還規定:“司法辦案工作中雖有錯案發生,但檢察人員履行職責中盡到必要注意義務,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承擔司法責任。”王光輝介紹說,這實際上是對司法責任豁免的規定,世界各國通常都有司法責任豁免制度。他表示,對司法責任的認定,要堅持主觀過錯與客觀行為相一致的原則。
此外,檢察人員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辦案程序、文書制作以及司法作風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但不影響案件結論的正確性和效力的行為屬“司法瑕疵”。王光輝稱,對這類行為不追究司法責任,但要依據《人民檢察院司法瑕疵處理辦法(試行)》進行處理。
王光輝表示,檢察機關司法責任制改革重點是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明確檢察人員的職責權限,二是完善檢察權運行機制,三是完善司法責任體系。他說,明確檢察人員職責權限、完善檢察權運行機制,都是為了保障檢察官在職權范圍內相對獨立地承辦和決定案件,突出檢察官在司法辦案中的主體地位。做到這兩點,司法責任體系才能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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