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天津市將正式施行《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辦法》要求,在本市城市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再生水利用規劃和建設規范標準,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量超過每日250立方米的工業企業或者工業小區;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和高層住宅等建筑;規劃人口在1萬人以上的住宅小區;建筑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機關、非企業單位和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具備再生水供水條件且水質符合用水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使用再生水:城市綠化、沖廁、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等城市雜用水;冷卻用水、洗滌用水、鍋爐用水、工藝用水、產品用水等工業生產用水;觀賞性景觀的生態補水等環境用水;一般河道生態、濕地及農業用水,應當本著達標安全的原則優先使用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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