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事再找我漫畫 張亮
天津網 訊 每日新報記者 張家民 出了醫療事故,患者或患者家屬可以起訴醫療單位,要求賠償損失,這是盡人皆知的法律常識。但是人們也許不知道,如果醫生嚴重不負責,造成嚴重的醫療事故,醫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近日,天津寶坻區法院和薊縣法院宣判了兩起輸液致人死亡案。一名醫生被認定犯醫療事故罪,而另一起事故由醫院承擔民事責任。
嚴重不負責 醫生被判醫療事故罪
2008年的一天,婦女李某肚子不舒服,村社區服務站醫生袁某來家中為她進行診斷,認為她得的是腸胃炎,遂將阿米卡星與慶大霉素兩種藥物混合在一起,給李某輸液。可是在調完輸液速度后幾分鐘,他說了句“有事再找我”,然后就走了。袁某走了半個多小時后,李某的丈夫發現妻子在輸液過程中嘴唇青了,摸她也沒什么反應。他感覺情況不妙,趕緊去找袁某,可是無濟于事,李某已經氣絕身亡。
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中分析認為,慶大霉素和阿米卡星兩藥均屬氨基糖苷類抗菌藥物,兩藥合用提高了藥品不良反應。給李某輸液的速度過快,超出了常規滴注的速度,是造成其肺水腫死亡的重要原因。而且,袁某在為患者輸液后很快離開了現場,未及時發現患者病情變化并進行搶救。本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相關證據證明,袁某有行醫的“職業許可證”,屬于合法醫生。今年5月,公訴機關對袁某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作為醫務人員,在給患者治療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醫療事故罪。袁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袁某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經濟補償,并得到了諒解,均屬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最后法院以醫療事故罪判處袁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存在過錯 醫院賠償18萬余元
年過七旬的王奶奶因“喘憋”來到薊縣某醫院駐村的衛生室就診。經鄉醫劉某診斷,為支氣管哮喘、上呼吸道感染。劉某在未給王奶奶做過敏試驗的情況下,給予其靜脈輸液治療。輸液過程中,王奶奶出現顏面大汗、口唇蒼白等反應。劉某趕緊給王奶奶注射了腎上腺素,而后王奶奶被送往寶坻區醫院進行搶救,經搶救無效于2014年8月16日死亡。經天津市薊縣醫學會鑒定,醫方的過錯行為與患者死亡有因果關系。老人的家屬將薊縣某醫院起訴至薊縣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認為,被告鄉醫在未給患者進行過敏試驗的情況下即應用頭孢類藥物,致患者出現嚴重過敏性反應,經搶救無效后死亡。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結合實際情況,被告應承擔90%責任為宜。對于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被告應按責予以賠償。最后法院判令被告醫院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8萬余元。據介紹,醫學會和法院并未認定該醫生存在嚴重不負責的情形。
專家說法:是否“嚴重不負責”成關鍵
上述兩案中的醫生,為什么一個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另一個只由單位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呢?
天津醫療事故法律專家劉新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一般情況下,醫療事故大多屬于民事糾紛,患者可以通過起訴醫療單位維護自己的權益,相關責任應由醫療單位承擔。但我國《刑法》規定的醫生在治療方面的犯罪有兩種,一是非法行醫罪,二是醫療事故罪。非法行醫罪主要是針對沒有醫師資格的行醫行為,而醫療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具有醫師資格的合法醫生。認定醫生的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首先該醫療事故構成二級以上醫療事故,其次該事故是醫療單位要承擔主要責任以上的責任事故,另外醫生在治療過程中存在嚴重不負責的行為。根據《刑法》第335條的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第一起案件中,醫生在為患者輸液后很快離開了現場,屬于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而第二起案件中醫生雖然有過錯,但并未存在嚴重不負責的情形。因此雖然兩起案件都致患者死亡,可是一個被追究刑事責任,一個只承擔民事賠償。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天津都市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和程序等作品,版權均屬天津都市網或相關權利人專屬所有或持有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否則以侵權論,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查看所有評論正有(0)人在評論
網友評論僅供網友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