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10月15日電 (程景偉 張其明)記者15日從廣東省政協獲悉,針對民盟廣東省委員會的《關于在廣東省率先為國有企業采購立法的提案》,廣東省國資委作出答復稱,目前暫不適宜將“國有企業采購”納入地方立法規劃。
民盟廣東省委員會在提案中指出,國有企業腐敗問題突出,是腐敗案件高發區。其中,國企采購(本提案專指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采購)領域案件頻發,不但顯現老虎級的大貪,更多的是蒼蠅級的小貪,或者老虎蒼蠅結伙的窩案。究根溯源,問題在于國企采購無法可依,無從監管。
民盟廣東省委員會稱,廣東作為深化改革開放的試驗區和先行地,不應被動等待國家立法,可率先為國企采購建立專項地方法規,為該領域打上“法規補丁”,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該領域腐敗。
廣東省國資委回應稱,對國企采購立法缺乏上位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未將國有企業采購列入適用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亦僅對國有企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采購行為進行規范。
廣東省國資委稱,企業采購屬于“市場機制能有效調解的經濟活動”范疇,沒有法律依據對該類行為增設義務,不符合當前簡政放權工作精神。待時機成熟時,可考慮以廣東省政府規范性文件形式對廣東國有企業采購行為作出規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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