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網 訊 每日新報記者張家民 男子出資讓同伙購買境外信用卡信息,然后偽造信用卡套現??烧垓v了好幾天,幾個人才用偽造的信用卡成功支付了180元。該男子因沒有收回出資成本氣急敗壞地報警。結果,他和同伙都被判了刑。
2015年1月20日,張某向羅某支付了3600元,用于購買境外信用卡信息。次日,張某伙同羅某、應某等人來到某酒業貿易公司。在該公司一房間內,羅某、應某將張某出資購買的銀行卡信息資料讀寫入一張建設銀行卡內,然后使用該酒業貿易公司的pos機從該銀行卡中成功刷卡支付人民幣180元。次日,張某、羅某等人再次來到該酒業貿易公司,繼續多次復制銀行卡,但因種種原因未能成功。
張某因前期投入相關費用未能獲得預期收益,遂撥打電話舉報羅某詐騙。民警接報后將二人一起帶回公安機關。
原審法院認定羅某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張某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原審判決認定,張某具有自首情節。宣判后,張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羅某違反金融票據管理法規,偽造信用卡,其行為已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且系共同犯罪,均應予懲處。張某是本案的出資人,其與羅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其二人作用、地位相當,故張某不屬于次要或者輔助地位,不應認定為從犯。因此,二中院維持了原審判決結果。
那么,張某為什么會被認定為自首呢?本市華聲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志剛表示,雖然張某的報警目的是舉報同伙詐騙,但畢竟是他主動報的警,而且其如實交代所犯罪行,因此認定其有自首情節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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