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駕車在高速公路上出現單方事故后,下車查看車輛情況,乘客甄女士亦下車。此時,程某恰好駕車經過,將在行車道內的二人撞倒,致一人受傷,一人身亡。事發后,死者家屬將兩名司機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一審判決程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原告26萬余元,馬某則需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4萬余元。二審維持了原判。
2013年3月20日6時55分,在京哈高速公路進京方向27.3公里處,馬某駕車搭載甄女士由東向西行駛發生事故后,馬某和甄女士分別下車。此時,程某駕車由東向西行駛,車輛前部將在行車道內的馬某二人及車輛撞出,造成甄女士死亡,馬某受傷,兩車損壞。經交通隊認定,程某為主要責任,馬某和甄女士均為次要責任。后甄女士的丈夫及兩個孩子起訴到法院,索賠各項損失共計49萬余元。
馬某認為,應由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辯稱,因馬某駕駛的車輛在此次事故中并無責任,故公司不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司機程某稱,其與原告已經達成賠償協議,不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而程某車輛的保險公司則同意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程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因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故承擔65%的賠償責任。
因馬某駕駛車輛造成事故后,甄女士在高速公路下車造成本案事故,故馬某亦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院確定由馬某對原告除交強險限額外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甄女士自己承擔25%的責任。事故發生時,甄女士已經離開車輛,其死亡系程某駕駛車輛造成,故馬某駕駛車輛的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6萬余元,馬某賠償4萬余元。一審判決后,原告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北京晨報訊(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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