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出具性質認定意見,本質上是應有權機關的請求,對其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提供的專業支持。所出具的意見,僅供有權機關參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認定結論。”10月16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就有關交易場所是否開展了非法期貨交易認定問題作出正面回應。
對于投資者能否向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認定有關交易場所是否開展了非法期貨交易?張曉軍介紹說,關于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性質認定的問題,國務院文件有明確規定?!秶鴦赵宏P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地方交易場所均由省級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日常監管、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12〕3號)規定,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交易場所涉嫌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性質認定存疑的,可提交聯席會議認定,由證監會在征求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出具認定意見。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2013年年底,證監會已向各派出機構印發了《關于做好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有關工作的通知》(證監辦發〔2013〕111號)。
張曉軍表示,一項交易活動是否違法,須由有權機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斷。如果投資者認為某項交易活動構成非法期貨交易,應向有權機關提出,請其調查處理,這樣才有利于依法有效地解決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提到的“有關交易場所”包含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證監會于今年6月底發布的《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并于7月27日完成征求意見,但至今仍未正式頒布。
在監管責任方面,《辦法》稱,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私募證券的發行、轉讓及相關活動,應接受運營機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同時,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與地方政府監管部門建立監管協作機制,與其互通互報與區域性股權市場有關的信息,對地方政府監管部門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對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進行預警提示和處置督導。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天津都市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和程序等作品,版權均屬天津都市網或相關權利人專屬所有或持有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否則以侵權論,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查看所有評論正有(0)人在評論
網友評論僅供網友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