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網 訊 每日新報記者張家民 和平區檢察院昨天公布了一起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被定罪的案件。銷售假藥的李某犯了罪,卻向警方提供別人的身份信息,致使沒有實施犯罪的人留下了犯罪記錄。針對該情況,和平區檢察院向辦案的長春警方發出了《糾正違法通知書》,使該案得以糾錯。
日前,公安和平分局向和平區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其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案卷時發現,李某提到曾于2013年在長春銷售假藥,案發后使用他人身份被定罪服刑。和平區檢察院迅速啟動偵查活動監督調查程序,并對李某進行了訊問。
經調查核實,李某于2013年11月因犯銷售假藥罪被長春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抓獲。當時,李某向長春警方謊稱自己叫王美靜,并提供了王美靜的身份證號碼及親屬信息。長春警方通過電話查詢確認王美靜的身份,沒有進一步核實李某的真實身份。李某冒用王美靜的身份完成整個刑事訴訟過程,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致使沒有實施該犯罪行為的王美靜留下了犯罪記錄。
針對該問題,和平區檢察院向長春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該分局已于日前書面回復,該局對問題高度重視,在對事實進行調查確認后,報告至原審判機關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該法院啟動案件糾錯程序,對該案件予以了糾正。
和平區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刑事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實施犯罪,或以自報名方式隱瞞真實身份導致姓名“張冠李戴”的問題時有發生。析其原因,一是刑事案件身份核實程序規定不明確,導致實踐中各地司法機關具體操作中存在不規范問題。如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核實過度依賴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及網絡、電話查詢,缺乏實地調查。二是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參與刑事訴訟所應承擔的責任規定不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違法成本較低。三是我國指紋、DNA等登記系統建設在地區之間存在發展不平衡問題,身份證件指紋信息識別功能應用尚不成熟,對指紋、DNA比對技術這種準確率較高的高科技技術廣泛應用于刑事案件身份核實造成一定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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