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9月30日媒體報道的青海一奶制品廠發現“早產奶”的情況,中新網記者20日了解到,相關部門已認定查處的奶制品為“早產奶”,并給予了相應處罰。據了解,該企業此前因數次“早產奶”事件而被查處。但記者聯系督察此案的青海省相關部門了解處罰的具體情況時卻發現,處罰結果至今都是一個謎。
媒體報道稱,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9月24日的一次督察中,發現青海小西牛生物乳業股份有效公司(以下簡稱:“小西牛”)的生產車間里的產品標注日期竟有當月26日的,進一步檢查中,發現部分奶制品的生產日期被提前了2至6天不等。檢查人員質問工作人員“還沒到26日,‘早產奶’都生產出來了,”但一旁的工作人員沒有任何回應。隨后該批產品被封存。
中新網記者從具體負責查處該案件的青海省西寧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獲悉,已經認定9月24日查處的“小西牛”的奶制品為“早產奶”,已經給予了相應的處罰,而且“小西牛”在過去也被食藥監部門查處過存在“早產奶”的情況。
而對于“小西牛”被查處的“早產奶”的數量和給予的具體處罰措施,以及過去“小西牛”曾被發現過多少次“早產奶”等問題,西寧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一負責人說,根據食品安全等相關法律,市一級的食藥監部門沒有權力發布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建議記者聯系負責督察此案的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與宣傳處鮑姓副處長。
對此,記者致電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與宣傳處,一名工作人員說,鮑姓副處長現正在休假,而自己不知道具體情況,讓記者聯系該處秦姓處長。
該局政策法規與宣傳處秦姓處長表示,自己到該處工作時間不長,具體情況不了解,讓記者聯系該局綜合協調與應急管理處。但該處工作人員表示,“小西牛”“早產奶”一事,具體辦理和掌握情況的是該局食品生產監管處,因為“小西牛”屬于當地的食品生產企業。
隨后,記者聯系該局食品生產監管處,該處孔姓處長表示,“小西牛”“早產奶”的督察是由該局政策法規與宣傳處組織的,具體處罰情況該處鮑姓副處長知道,應該問她。”
隨后,記者聯系該局政策法規與宣傳處秦姓處長,他表示,“現在鮑姓副處長雖然在休假,但是具體情況可以聯系她。”
但正在休假的鮑姓副處長給記者短信回復說,自己正在休假,有事可以找該處秦姓處長或分管局長,并讓記者發采訪函,按程序回復。
但此前,記者就因此事曾向該局發過采訪函,而該局政策法規與宣傳處秦姓處長也表示自己不知具體情況。鮑姓副處長再次表示,那自己也沒辦法,自己只是個副處長不分管具體業務,建議向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請示。
根據本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
西寧正劍律師事務所律師蔣雪丹表示,既然最新的食品安全法規定要依法向社會公開,“所以就應該公開相應的食品安全問題及處罰決定,向民眾公開企業的食品安全問題以及處罰決定,雖然會對企業名譽產生不利影響,但是這是因為企業自我原因造成的,他們要承擔相應后果,更重要的是,公開會對整個食品行業健康發展有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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