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30日表示,證監會修訂《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 。
鄧舸指出,一是現行《辦法》投保基金公司專職董事制度以及扁平化公司治理結構是在證券公司綜合治理階段的應急需要下確立的,但是,隨著公司業務常態化和內部管理的逐步優化,《辦法》有關治理結構的相關規定不能滿足投保基金公司的實際需要,亟需結合投保基金公司的公司治理實踐,借鑒境外經驗,建立更科學、專業的公司治理機制;二是現行《辦法》關于投保基金公司融資渠道的規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投保基金公司履行職責需要的流動性支持問題,但是,隨著證券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投資者保護需求的提高,需要允許發債解決流動性問題,但隨著市場規模擴大,需要進一步完善投保基金的融資渠道,規定投保基金公司在一定條件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三是為了在保證基金安全的上促進投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需要根據金融市場的發展,適當拓寬投保基金資金運用形式;四是 進一步完善投保基金收繳程序、投保基金公司信息報告制度、證券公司數據材料報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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