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及備案職能劃轉
住建部門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9號主席令向社會公布。此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做了部分修正,此次修正主要是基于去年以來,消防救援機構體制改革、職能調整而進行的。
消防工作職責調整主要涉及的條款
第十條 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第十一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十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二)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三)建筑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消防工作職能調整解讀
本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修正調整完善了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的消防工作職責,消防管理職能不再隸屬于公安機關,構建了新的消防監督管理體系。消防工作的監管主體,由原來的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市場監管委三家,調整為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住建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五家,其相應的消防工作職責做了調整。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原由消防機構承擔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許可或備案職能劃轉至住建部門,其相應的對建設工程行政處罰職能也由消防機構劃轉至住建部門。二是新的稱謂變化,在新法中分別用“消防救援機構”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取代了原法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消防隊”,“應急管理部門”取代了原法中的“公安機關”,統一了改革后新機構稱謂。三是公安派出所繼續承擔消防監督管理職責,新法第五十三條,保留了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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