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深入貫徹總隊《關于推進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加強冬春火災防控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落實《關于印發濱海新區消防安全工作協作若干制度(試行)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全面強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業務能力水平,持續夯實冬春季節新區消防安全形勢穩固基礎,12月4日,濱海支隊聯合天津市公安局沿海安全保衛總隊組織開展了邊防派出所消防業務專題培訓。

培訓會上,支隊培訓人員從法律基礎、監督手段、執法程序等方面入手,深入淺出地講解了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法制性與程序性規定,同時,針對執法文書制作、舉報投訴受理及轉接、案件移送等問題進行了細致的解答。

此次培訓,對進一步加強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規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監管職責。支隊培訓人員立足新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今年4.22市消防救援總隊與市公安局聯合召開的消防安全整治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的會議精神,向廣大派出所干警明確了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監管職責。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監管手段。支隊培訓人員結合現行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要求,闡明了公安派出所在開展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中法定權力與職責,并就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出現的經常性問題進行了梳理。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辦案程序。支隊培訓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明確了公安派出所在進行日常監管、案件移轉等方面的規范性程序,確保執法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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