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山東煙臺市應急管理局
黃渤海新區分局查處一起
企業主要負責人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案件
案情概況
煙臺市應急管理局黃渤海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內一家機械加工企業開展執法檢查時,通過調閱相關檔案資料、查看車間生產現場和詢問一線員工等方式,發現企業存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缺少(電焊工、注塑工等)崗位安全生產職責等問題。
未健全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表現。該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執法人員現場對企業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依法立案調查。
處理結果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相關規定,參考《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煙臺市應急管理局黃渤海新區分局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 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中明確了
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相關職責
安全生產15條措施要求
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
嚴格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
在2021年已公開的判決案例中
有多名企業第一責任人
因未履職盡責獲刑
近期
相關單位又通報了一批典型案例
必須引以為戒
罰款5萬元!
2022年3月2日,浙江杭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杭州神弓電子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配電箱、配電柜周邊堆放可燃雜物;3號車間第三層北面的疏散樓梯間安全出口鎖閉;1號車間第二層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處堆放貨物,嚴重影響人員疏散;2號車間生產作業場所和員工宿舍設置在同一建筑內等多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檢查還發現2021年12月8日余杭區消防救援大隊已對上述部分隱患進行了查處,但企業一直未整改。執法人員當即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立即著手整改,并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高某作為杭州神弓電子實業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對公司長期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未督促落實整改,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系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之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5月6日,杭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高某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罰款2.5萬元!
2022年3月22日,浙江杭州市余杭區應急管理局對杭州晨博電器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制定鋁粉塵清掃制度,未對作業現場鋁粉塵進行及時規范清理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照《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規定已構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該公司負責人明知存在上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但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執法人員當即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和《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杭州晨博電器有限公司立即限期整改完畢,并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何某某作為杭州晨博電器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鋁粉塵清掃制度、未督促員工及時規范清理鋁粉塵、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系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之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5月17日,余杭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何某某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罰款3.1萬元!
2022年6月28日,浙江溫州市龍灣區應急管理局對浙江富澤法蘭管件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一份,責令其限期完成整改,并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周某某作為浙江富澤法蘭管件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建立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其行為系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之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7月28日,溫州市龍灣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周某某作出罰款3.1萬元的行政處罰。
罰款3萬元!
2022年4月13日,浙江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對柯橋植絨廠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孫某某作為柯橋植絨廠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其行為系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之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4月15日,紹興市柯橋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孫某某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罰款3.5萬元!
2022年4月27日,浙江溫州市蒼南縣應急管理局對溫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未建立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當即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經調查,溫某某作為溫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建立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其行為系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之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6月10日,蒼南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溫某某作出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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